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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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经2007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中青年人才,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协调发展,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以人事处、研究生部、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附设于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校博管办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在站管理、出站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学科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第四条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应成立由一名院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小组结合学科建设发展,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对招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留用博士后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小组每年对博士后工作进行一次书面小结,报校博管办。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学科及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条博士后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
拥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博士点”)在已培养出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后,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校积极争取与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司法实务部门合作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拓宽博士后来源,进一步扩大学校影响。
第六条博士后合作导师由学术水平高、有科研经费的在职在岗教授担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博士后合作导师首先必须是博士生导师;
2. 博士后合作导师带博士生须满一届;
3. 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学科须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4. 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时应具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七条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1.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博士后制订研究计划,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协助和指导博士后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状况;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
2.指导或与博士后合作开展教学工作;
3.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协助博士后熟悉本单位情况,并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学院(校)沟通解决;
4.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
一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接收的博士后一般不超过2人。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为国家及重庆市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国资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校资博士后”)和自筹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自筹博士后”)三种类型。
第九条每年的博士后招收指标由校博管办拟订计划,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重庆市人事局批准。
其中,国资博士后名额由国家人事部和重庆市人事局分别确定,校资博士后名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筹博士后指标视具体情况确定。
各类博士后实际指标以当年博士后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条国资、校资博士后名额主要用于引进校外人才和稳定校内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予以资助:
1.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
2.科研成果丰富,博士研究生期间曾发表C类以上刊物论文;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并报经上级博管半批准。
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入我校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需向校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及个人简历;
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第十三条进站面试考核由各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组织3—5名教授参加(其中至少1人为博士后合作导师),并由博管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记录。
面试考核结束后,各小组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校博管领导小组。
根据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择优招收。
第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分上下半年办理进站手续,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所需申请材料交校博管办,经博管办审核、报批后,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1月办理进站手续。
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以及特殊情况下经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员,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五条进站申请人首先应在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办理正式进站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进站审批意见表》;
3.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博士、外籍博士应至少提供一封国外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级专家的推荐信);
4.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公章);
6.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离校手续办理完毕的相关证明;
7.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8.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交各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经校博管办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送重庆市人事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会)审批。
博管会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发放进站通知书。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接到进站通知书后,应按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六条经进站面试考核确定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承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与校博管办及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企业博士后及外籍博士后另有专用的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我校博士后人员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在站期间可以落常住户口并计算工龄。
校外人员进站后不参加学校聘岗,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非在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我校工资等待遇。
非在职的国资、校资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可从本人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以在学校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调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博士后如果作为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安排按西南政法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重庆市资助、学校资助、自筹等几种形式。
国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即50000元/年/人;校资博士后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筹博士后则按20000元/年/人收取。
博士后日常经费开支主要包括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费用,其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具体事务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博士后流动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用于开展博士后工作。
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纳入管理费统一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等设备的各类住房。
在重庆市内无住房的博士后可以向学校进行申请,学校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情况予以安排。
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申请者自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如果提前完成了拟定的研究项目,本人可提出提前出站的申请,经合作导师、工作小组同意,报校博管领导小组批准办理,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博士后科研人员如果在两年内未能完成拟定的研究项目,本人必须说明原因,并在工作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工作小组同意并报博管领导小组批准,可继续在站工作,但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博士后延长阶段增加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以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三条在站博士后可于每年3月和9月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研资助金。
具体办法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按照科研基金使用规定,中国博士后科研资助经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应当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外出调查、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所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归学校所有。
博士后申报其它基金,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科研处办理。
博管办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若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工作小组递交工作情况报告,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应由建站单位评定任职资格,流动期满分配工作后,由接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其任职资格聘任正式职务。
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出站时申请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填写《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意见或建议;
留校任教的博士后,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应由本人提出,但力求结合其所在学院的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参考合作导师的意见,共同协商确定。
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由设站学科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考核评议。
经考核评议未达到要求的,须重做开题报告。
学院工作小组应听取报告并作记录备案,课题确定后博士后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改变;
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写出考核意见,评出优、良、一般、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作为优秀博士后评选的后备人选。
考核结束后,
各学院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知其本人。
具体事务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中期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优秀博士后是由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具体申报办法按《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违反《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
6.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形。
博士后在站期间,各工作小组要关心和督促他们致力于研究工作,如有以上退站情形者,各工作小组应向校博管办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要求,经校博管领导小组研究后,向上级部门提出退站报告;
未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而离、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并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户口、住房按有关规定退出,其配偶及子女返回原地。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出站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科学精神和协作精神;
2.科研要求:在站期间应当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发表CSSCI论文至少3篇,或发表C类论文至少1篇;
3.完成博士后科研课题和出站报告;
4.完成学校规定或《博士后工作协议》约定的科研课题及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博士后从报到之月起期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4个月将离站通知单发至各院、系、(所),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博士后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举行出站报告会。
由设站学科组织3-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审议,给出评审意见。
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评审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并办理出站手续。
由合作导师及博管办负责人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至校博管办并在校博管领取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
出站或离站博士后,除在职、定向博士后和现役军人外,实行就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博士后出站具体事务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出站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审、协助安排配偶工作、档案的报送和转送等。
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及电话的管理。
根据每年学校博士后招收名额安排住房。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为博士后本人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科研处协助各学院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收存博士后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工作证。
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西政校发[2004]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进站的博士后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