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形式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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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5-05

作者简介:马玉鑫(1978-),女,辽宁辽阳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

2012年第3期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NO.32012

(总81期)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General No.81

谈信用证欺诈的形式和风险防范

马玉鑫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辽阳111004)

要: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大多数国家和企业把信用证作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并没有完全消除其

中的欺诈风险和机会,同时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使银行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这些导致欺诈行为频繁发生。面对欺诈风险,我们必须仔细研究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文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入手,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进而提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软条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898(2012)03—0009—02

近些年来,我国与各国的合作越来越多,国际贸

易的增长很迅速,国际结算也越来越多。我国已成

为贸易大国,

确保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性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然而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自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不同,当事人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也就无法取得信任,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解决双方的信用危机,银行以其信用介入,于是便产生了信用证结算。然而信用证是不是真的就安全了,频繁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一)利用假信用证即利用虚假信用证,骗取货款。2002年6月马鞍山市一经贸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持一张信用证复印件,到当地中行咨询抵押贷款事宜。当中行工作人员对这张金额高达2.6亿元人民币的信用证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工作人员发现信用证受益人,是中国建桥经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公司所在地是江苏南京,但是信用证的通知行选择中行马鞍山分行,按照一般惯例,通知行应该选择江苏省分行或南京分行。所以当时把这份信用证传真到了深圳中

行,

深圳中行认真核实以后给答复说,这份信用证是伪造的。

假信用证主要有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信用证或以实际上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信用证。通常会有些异常,如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寄给通知行,再转交给受益人,而是由开证申请人直接交给受益人或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运期时间较短,开证人多次督促发货或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一份正

本提单寄交给开证申请人等。

(二)伪造单据

根据《UCP600》第34条规定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单据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和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保险承保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和信誉状况,也概不

负责。

”因此,出口商伪造全套的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保险单,而银行没有识别单证真假的义务,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曾有一意大利诈骗集团连续诈骗四个钢材公司,就是该集团分别担任两个角色:一个是钢铁贸易公司,另一个是运输公司,然后伪造单据,骗取一千多万美元。而且,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公司一般不会一一验货,只会凭货物的外表和卖方的陈述签发单据,这时出口商会提供一些虚假的陈述,而买方只有在付款或承兑后才能凭以提取货物,买方是无法在提货之前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如中国一公司想购买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到处寻找货源,最后与一印度商人并签了合同。中方开出了信用证,货到后打开箱,里边全是劣质烟草。

(三)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进行欺诈

有时承运人明明知道货物存在较大问题,而应出口商的强烈要求,在拿到出口商出具的保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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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签发清洁提单;或出口商在货物没有及时装船,就让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或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时,应出口商的请求签成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倒签提单。这三种情况都是卖方与承运人互相勾结签发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的清洁单据来骗取货款,这些都会使进口商遭到不公平的对待,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四)“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出口商于被动的境地,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对这类条款执行很难,开证行也易于解除其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义务,出口商会相当被动。如国内某公司与美方签订了一项花岗石供货合同,美方在合同签订后第16天开立了信用证,但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进行”。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方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但后来一直未收到开证行的装运通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该保证金也无法收回。“软条款”就通过设置一些“陷阱”,使出口商不能按期发货,或由于单证不符,签字不符等原因遭到开证行拒付。但预付金、保证金或货物已落入对方的手里。

(五)进口商和出口商共同欺诈

有时进口商和出口商共同伪造虚假合同或这些合同根本就不存在,然后“进口商”会按正常的程序申请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按正常程序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这种欺诈在我国出现比较频繁。如2000年,四川南德公司牟某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暗中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署了虚假的贸易合同。用虚假的货物单据,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一)银行要严格审核单证

在收到信用证以及出口商提交的各种单据之后,银行应根据《UCP600》的规定,小心谨慎地审核,尤其要认真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其真实无误,必须严格坚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若信用证中出现一些错误条款,要建议客户及时进行修改。若遇到可疑的情况,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等等问题,一定认真核对,把好第一关,减少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对合作伙伴进行资信调查

资信的好坏直接影响交易成败,对防止信用证欺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针对比较普遍的出口商诈骗形式,进口商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资金能力、履约程度、以避免交易的风险。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很多的渠道来调查了解客户,象专业性的咨询机构、驻外机构等等都可以。同时,银行为了防止买卖双方共同欺诈,也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信进行调查,建立企业资信档案,掌握公司的资产状况、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率,以减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三)选择贸易术语,可以降低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也可以规避风险。进口商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使自己在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在国际贸易中CIF或CFR是由出口商负责装运,而如果使用FOB价格术语,租船订仓,货物保险将由买方完成。进口商租船时,可以了解船公司的资信,防止船公司签发违规提单,防止欺骗性陈述的发生。同时,进口商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运货,叮嘱认真检查和核对货物,减少出口商在货物方面的欺诈,如遇可疑情况可以禁止银行付款。因此CIF对出口商是有利的,而FOB对于进口商是有利的。

(四)谨防“软条款”

信用证条款,是确保信用证支付的安全。一般来说,交易双方对于订立这一条款都很慎重。从前文对“软条款”的解释,“软条款”的最初目的是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欺诈。但它若被进口商恶意利用,则完全可能成为一种“陷阱”,使出口商对货款的权利变得毫无保障。因此,出口商为了防止信用证“软条款”,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要谨慎,对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严格审核,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参考文献

〔1〕张亚芬,陈明.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王金根.卖方对买方利用信用证欺诈.对外经贸实务,2009.

〔3〕张帅梁.信用证欺诈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

〔4〕房红.基于UCP600的进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

〔5〕宗四元.信用证软条款成因及风险防范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

〔6〕丁小巍.试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外贸论坛,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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