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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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

(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

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

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

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姘居。

(三)通奸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暂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不同居生活。通奸的男女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保持两性关系。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通奸行为造成破坏婚姻家庭的后果,并引起离婚纠纷。这种行为与离婚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卖淫嫖娼行为

有配偶者卖淫、嫖娼,不仅危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而且也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

在这里,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是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45 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司法探讨

(一)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违背忠实义务民事责任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严重剥脱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这一条摒弃了,从而放纵了不忠实一方的违法行为。所以该司法解释是于法于情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构想

我国现行的法律只以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对其他的比如通奸,卖淫嫖娼是不作为离婚的条件的,一般是采取不干预的态度。这方面的缺陷不仅是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实践的支撑。如果以婚姻法第4条起诉的话,将使大量确实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但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

1.对“忠实义务”的法律含义要作出明确的界定。

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把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有的从广义狭义的角度出发来认定夫妻忠实义务。笔者认为,对其定位既不能范围过于笼统,也不能过于狭隘p 笔者认为,有义务就有责任,《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也就确立了夫妻的忠实请求权这一配偶身份权。该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理上是有充分依据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财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匹配,该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在已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下,法律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将使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婚姻问题虽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能完全靠法律来解决,更需要道德的力量来规范。所以人们应当立足现实,寻求合理正确的解决方式,夫妻双方应重点培养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感情,不应只依赖于外界条件限制,这也是《婚姻法》只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写入总则初衷。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廖红.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探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3.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山东审判,2003(3).

5.黄梦潇.试析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3(5).

6.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

7.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8.李成.“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论.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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