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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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货币自由兑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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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兑换问题
由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后 期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这一阶段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最新重大事件,是从2002年1月1日起欧元的 正式流通和12国欧元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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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般提款权 管理各个成员的普通资源或一般资源的帐号,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你的可利用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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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例平等(parl passu covenant)条款
比例平等条款亦称位次平等条款,是指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 位,各类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必须按平等原则等比例地受偿。但是,比例平等条款不能对一般的法律规 定加以排斥。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时,国家税收和职工的工资应该优先受偿等。
第五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导论 第三节 国际贷款协议 第四节 国际银团贷款 第五节 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的贷款 第六节 国际项目融资及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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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导论
国际金融货币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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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导论
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阶段:在金本位制崩溃后,浮动汇率制是各国无可奈何的选择。建立 于浮动汇率制基础上的动荡的国际金融秩序,使各国认识到了建立新的国际金融秩序的必要性,并加强 了建立新的国际金融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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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导论
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决定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即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了第一个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 林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1.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应该是货币,货币应为硬通货;
2.国际贷款协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各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各国政府 及其有关机构,而且还包括各类国际组织;
3.国际贷款协议涉及到的法律较多。一般地,国际贷款协议会涉 及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外汇管制法和相关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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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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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导论
1.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 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2.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 受的金融资产。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 “硬通货”。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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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点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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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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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 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 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 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 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 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
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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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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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客体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 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 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 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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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贷款协议
一、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
国际贷款协议是指其营业地或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以货币或 类似标的物的为交易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拘束力的借款交易行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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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和长期贷款协议。短期贷 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 期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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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约定事项(fhanclal covenant)条款
财务约定事项条款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是在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 事项时,贷款人可以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加快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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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约定事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其经过适当审计的财务报表 ,提供有关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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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以贷款有无担保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议和无担保的贷款的协议。国际贷款 协议通常都有担保安排,以保证贷款如约偿还。国际担保一般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国际贷 款协议无担保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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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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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应当规定以下主要条款: (一)定义条款
在此类条款中,当事人对贷款协议中重要的或较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加以界定,以免双方在理解和履 行贷款协议时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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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1.借款人在法律方面的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它不仅具有合法的订约权力 ,而且履约状况良好;2)借款人签订并履行借贷协议的行为符 合其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的章程;3)借款人必须 保证本借贷协议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可以本协议的规定申 请强制执行;4)借款人必须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已获得本 国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包括其有权从国外借或还外汇的批准 等;5)若借款人是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还必须保证本借款是 商业行为,受民商法的拘束,没有主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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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国际商 业银行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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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以融资的组织方式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单独银行贷款协议和银团贷款协议。前者指仅以一家 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后者则指以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
(2)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最低资产净值;
(3)规定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 率,以判断借款人是否持有合理的流动资金;
(4)规定借款人对其股东可能分配利润的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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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条款
违约条款一般包括对两类违约情况的规定:第一类,是指借款人违反借贷协议本身的事件,例如借款人 到期不偿还本息,对其经济状况作虚假陈述等等。第二类,是先兆性违约或预期违约,指贷款人根据某 些情况判断,借款人有可能要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如能及时发现这类违约一条件,就可以尽早采取必 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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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以贷款利率的形式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和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固定利率 贷款协议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则适用于长期贷款。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一般是以伦敦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加上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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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贷款协议
一、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 (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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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
(一) 借款授权或决定
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 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 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 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 定程序。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 或决定的支持。
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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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目前世界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包 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部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 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协定和条约 ;国际金融组织颁布的章程、规章和条例;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等。 国际金融组织的章程、规章和条例仅对相应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 有拘束力。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通常只有在当事人接受的条件下,才 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国际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各国法律 中用于调整其涉外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件、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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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
(1)借款人在签约时对事实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直到提款之日未 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未发生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 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3)借款人无任何违约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 (4)借款人无重大违法受查处的事件发生; (5)借款人无任何其他严重减弱其履约能力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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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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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应当规定以下主要条款:
(一)定义条款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三)约定事项条款 l. 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 Claus)消极保证的含义是保证不 作为。此类条款通常是要求借款人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自 己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
(1)借款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借款或决定借款的文件;借款人 所属国政府部门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如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证书等) ;
(2)在有担保安排的情况下,对贷款的偿还设定担保的的担保书 、银行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具有担保安排性质的法律文件。
(3)借款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借款人的章程和有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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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效
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成就 时才开始生效。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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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条件可分以下两类:
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 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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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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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对其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提供最新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真实反映其经济 状况。一般直到签约日为止,借款人应仍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2)借款人保证自己没有卷入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也不受此类 诉讼的威胁;
(3)借款人没有任何违约或违反担保的行为。 借款人在借贷协 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失实时,一般会被贷款人当作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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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贷款协议的签署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 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 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 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 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 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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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事项条款
在国际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约定事项条款。约定事项主要内容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做什么或不做 什么,以此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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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 Claus)
消极保证的含义是保证不作为。此类条款通常是要求借款人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或 收益上设立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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