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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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 、 执行权和对外权 : 孟德斯鸠在此基 础上提 出 , 国家 的权 利可分成 立法 权 、 政 权 和 司 法 权 。 立 法 权 即制 定 法律 的 权 力 , 人 民 集 体 享 有 , 人 民 行 由 由
年 选 出的 代 表 机 关 具 体 行 使 ; 法 权 即 惩 罚 犯 罪 并 裁 决 私 人 争 诉 讼 的 权 司 力 , 是 独 立 的 、 然 的 , 为 特 定 阶 级 和 职 业 特 定 人 所 专 有 ; 政 权 即 宣 它 超 不 行 战 、 和、 遣 或接 受使 节、 护 公共 安全 、 御 入侵 略的权 力 , 君 主行 媾 派 维 防 由
主 义为核心 , 强调个人的权利和 自由 , 张人人 生而 自由平等 , 主 享有 不可剥夺的 自然权利 , 为国家和 法律是通过社会 契约而产 生的。 认 【 关键 词 】古 典 自然 法 学 派 自然 法 实在 法 法 治
古典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 自然 法为特征 的法学流 派, 与古代 自然 使 。三权之间互为制约 , 行政 权要依 据法 律进行 活动 , 而君 主又 有对立 法 法的不同在于 , 它们关注现实生活 , 而不仅 仅具有思 辩色彩 ; 与神学 自然法 的 否 决 权 ; 法 权 虽 不 能 干 涉 行 政 权 , 它 有 权 审查 、 督 行 政 对 法 律 的执 立 但 监 学 的 不 同 在 于 , 们 强 调 人 的 理 性 与 人 权 , 不 是 神 的 意 志 。 古 典 自 然 法 行 , 它 而 议会 有 弹 劾 权 , 以制 约 行 政 。 美 国 宪 法 之 父 汉 密 尔 顿 等 人 继 承 了孟 德 学 派 把人 作 为研 究 的 出 发 点 , 以人 的 理 性 作 为 法 律 的 基 础 和 衡 量 的 主要 尺 斯 鸠 的 思 想 , 进 一 步 提 出 了 “ 制 与 平 衡 ” 则 。 并 牵 原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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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世伦. 3 西方法律 思想源流论. 中国人民公 安大 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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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调 个人 的 权 利 , 出 了 天 赋 人 权 的 理 论 , 理 论 不 仅 影 响 了 整 个 1 强 提 其 9 世 纪 , 是在 今 天 其 依 然 发 挥 着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就
一
三 、 辑 结 论 : 治 逻 法
社会契约 、 分权等主张的 逻辑结 论是 法治 , 启蒙 思想 家对此 的表述具
且是未污染的人性 , 于是假设 了一个人 未 进入社 会之 前 的状态 , 自然 状 止任何 形式的专制。个人的专制是坏事 , 即 政府或议会 的专制同样是 坏事 。 态 或本 来 的状 态 , 是 与 社 会 状 态 相 对 而 言 的 。 至 于 自 然 状 态 的 具 体 情 这 孟 德斯 鸠指出 , 是 实行 法治 的国 家就 是共 和 国。它 的法 治原 则包 凡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 人权 , 是人 生而 具 有的平 等 的权利 , 它是 与社会 权 倒 退 。
利 或 法 律 权 利相 对 而 言 的 。 其 内 容 在 古 典 脑 子 染 法 学 家 那 里 主 要 是 指 自 权 利 的基 本 要 求 , 是 对 封 建 社 会 把 人 不 当人 的现 象 的控 诉 。 也 古 典 自然 法 学 派 的 法 治 理 论 强 调 普 遍 守 法 。首 先 , 调 公 民 社 会 只能 强 人 民公 布 周 知 的 、 常 有 效 的 法 律 , 不 是 以 临 时 的命 令 来 实 行 统 治 , 应 经 而 而 由、 等 、 平 安全 、 财产 等 权 利 。 这 是 它 们 从 人 道 主 义 或 个 人 主 义 立 场 对 人 的 依 法 治 理 , 谁 握有 国 家 的 立 法 权 或 最 高 权 利 , 就 应 该 以 既 定 的 、 全 国 “ 谁 向 。 强 在自然状态 和 自然权利的基础上 , 古典 自然法学 家们进一 步论述 了 自 该 由公 正 无 私 的 法 官 根 据 这 些 法 律 来 裁 判 纠 纷 ” 其 次 , 调 法 律 的 普 遍 然法的本质 、 点和具体 内容 。与 以往 相 比, 特 它们 对 自然法 的论述 有 以下 效力 , 不允许 ; 超越法律的特 权。强 调官吏 执行 职务要 依法 , 没有 法律依 几 个 特 点 : 一 , 再从 神 或 上 帝 那 儿 而 是 从 人 本 身 寻 找 自 然 法 的 最 终 根 据 的执 行行 为就如同私人 的侵犯 一样 , 民可 以抵抗 。最后 , 第 不 公 强调最 高统 源 。 它们 认 为 , 的理 性是 自然 法 的 基 础 , 然 法 就 是 人 的 理 性 所 发 现 的 治 者 要 守法 。 人 自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卢 梭认 为, 自然 法 中自由和平 等最重 要 , 有 在 的 资 产 阶 级 的法 制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 刑 法 私 如 罪 制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 , 人是生而 自由的, “ 但却无往而不在枷 锁 中” 压 制 定原则 、 , 公开 审判原则等 , 然是 自然法学的产物。 仍 总 之 , : 自 然法 学 派 为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提 供 了 思 想 武 器 , 启 了 法 学 古典 开 自 由就 可 以革 命 。
法, 摆脱 自然状 态后 , 过“ 会契 约”, 通 社 人们 放弃 了 自然状 态 , 组成 了政 治 践 中都起到 了重要作用。
古典 自 然法 学 派认 为 , 会状 态 与 自然 状 态 的 主 要 区 别 就 是 国 家 和 实 立 意 义 的法 学 是 不 存 在 的 , 代 法 学 的 基 本 格 局 就 是 古 典 自然 法 学 奠 定 社 现
实践 中, 先 , 首 为资产 阶级 革命提 供 了锐利 的思 想武器 。资产阶 级革 命正是在它 的鼓舞 和指导 下掀起 了一 场又 一场 的斗争 , 推翻 了封建 社会 ,
他们认 为, 自然 法 具 有 永 恒 性 和 普 遍 性 , 于 人 的理 性 , 源 因而 是 政 治 社 建立 了充满现代文 明气息的资本主义社会 。其次 , 为资本 主义社会初 期的 8世 9世纪初 的世 界各资本 主义 国家 会制定人定法 的依据 。洛 克指 出 , 生命、 健康 、 自由和财 产是 自然法和 自然 法制建设提供 了理论指导 。1 纪末和 1 权 利 的 内容 。其 中 , 产 权 是 核心 , 终 产 生 了 1 财 最 9世 纪 最 流 行 的 语 言— — 的法律 , 无一: 不渗透着 自然法精神 , 充斥 着自然法学 的用语。 同时, 包括现
在 法的产 生 , 而国家和实在法产 生的原 因 和途径就 是 社会 契约 , 即全体 或 的。最 后, 古典 自然法学对 以后 的许 多法 学流派 都产 生了影 响 , 它们 都是
广 大 社 会 成 员感 觉 到 自 然 状 态 不 好 , 过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经 自愿 把 部 分 自 然 以它作 为直接 出发 点的。 权 利 交 出来 , 立 国 家 和 制定 法律 , 规 范 人 们 的 行 为 , 护 它 们 的 正 当 权 建 以 保 利 , 护 社 会 的和 平 和 秩 序 。 维
有惊 人 的 一 致 。 洛 克 是 法 治 原 则 的最 早 倡 导者 之 一 , 强 调 . 法 律 不 是 为 它 “
、
抽象理论 : 自然 状 态 、 自然 权 利 和 自然 法
古典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 自然状态 、 自然权利 和 自然 法的三 了法律 自身而被制定 的, 而是 通过 法律 的执行 成 为社 会 的约束 , 使国 家的 个假 说。关于 自然状态 , 它们认为 , 要研究 自然法就 必须研 究人的本 性 , 而 各部分 各得 其所 , 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 。法治之所 以必要 , 根本 目的在于 防
臻 瓠
浅 析 古 典 自然 法 学 派 的 基 本 精 神
◆ 曲华 君 薛 焕 波
( 台工程职 业技术学院 ; 烟 山东省莱 阳一中 )
【 要】古典 自然 法 学 派 坚持 以人 文 主 义 或人 道 主 义 为 基 础 , “ 的眼 睛” 观 察 政治 法 律 问 。而 这 种 人 文 主 义 或 人 道 主 义是 以 个 人 摘 用 人 来
四、 语 结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从 产 生 起 一 直 推 动 者 西 方 历 史 的 发展 , 理 论 上 和 实 在 理 论 上 。 先 , 使 自然 法 学 获 得 了 新 生 , 展 到 了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 首 它 发 达 到 了前 所 未 有 的 鼎 盛 。 其 次 , 定 了 现 代 法 学 的 基 础 。 在 此 之 前 , 正 独 奠 真
况 , 由 于各 个 思 想 家 对 人 的 本 性 有 不 同 的 观 点 , 而 是 各 不 相 同 的 。 霍 括 : 则 因 一是 司 法独 立 的 原 则 。 司 法 权 应 由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 不 受 行 政 权 、 法 而 立 布斯 等人 认 为 人 人 是 利 己主 义 者 , 然 状 态 下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是 “ 与 狼 的 权 的 干 扰 , 是 以权 制 权 的保 证 , 反 对 专 制 的 有 利 武 器 。 二 是 三 权 制 衡 自 狼 这 是 三 关系” 即战 争 状 态 , 时 的人 尚没 有是 非 观念 ; 梭 等 人 则 认 为 自然 状 态 是 原 则 。 制约 与 平 衡 可 以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和 杜 绝 专 横 , 权 在 分 别 行 使 的 同 此 卢 互相 制约、 保持 平衡。三 是君 主制度 实行分 权 的原则。君 主制 和共和 人类 的“ 黄金 时代 ” 这时 的人际关 系是 友好 的 , 也是有是 非观念 的, 以 时, , 人 所 自 然 状 态是 和平 状 态 。 制 都 应 实 行 三 权 分 立 与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法 律 制 度 来 防 止 共 和 国 的 用
人 的通则 , 就是理性本 身; 第二 , 详细论述 了自然法 的具体 内容 ; 第三 , 始 开 认 识 到 自然 法并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 自然 状 态 下 人 们 依 赖 于 自 然 在
社会 。 二 、 实 问题 : 现 实在 法 、 律权 利 和 分 权 制 衡 法
世 对 自由和财产权利 的高度 重视就需要有 一种保护 它们 的政 治手段 , 古 思 想 的辉 煌 时代 。 某 种程 度 上 , 界 法 学 的发 展 可 以简 单 归 结 为古 典 自然 典 自然 法 学 派 根 据 此 提 出 了分 权 制 的 问 题 。洛 克 认 为 , 家 权 利 可 分 为 立 法 学 派 思 想 的某 种 谦 恭 的修 正或 无 奈 的 回 归 。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