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磨小麦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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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磨小麦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磨小麦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原料,经清理(筛选,去石,去磁等)、水份调解(包括润麦、配麦)、石磨研磨、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石磨小麦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1小麦

GB/T1355小麦粉

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500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5009.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

的测定

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5009.2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504粮油检验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7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5508粮油检验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5509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5510粮油检验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T24905粮食包装小麦粉袋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5506.1小麦和小麦粉面筋含量第1部分:手洗法测定湿面筋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小麦:应符合GB1351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加工精度标准粉粉色麸星GB/T5504

气味和口味正常,无异味。GB/T5492

组织形态呈细粉状固体。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

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组织

形态、杂质。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4.0GB5009.3

灰分(干基),g/100g≤0.85GB5009.4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100g≤70GB/T5510

含砂量,g/100g≤0.02GB/T5508

磁性金属物,g/kg≤0.003GB/T5508

面筋质(以湿基计)%≥30.0GB/T5506.1

粗细度全部通过CQ20号筛,留存在

CQ30号筛上的不超过2.0%

GB/T5507

3.4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总砷(以As计),mg/kg≤0.3GB5009.11铅(以Pb计),mg/kg≤0.15GB5009.12总汞(以Hg计),mg/kg≤0.02GB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5009.15铬(以Cr计),mg/kg≤ 1.0GB5009.123黄曲霉毒素B

1

,μg/kg≤ 5.0GB5009.22赭曲霉毒素A,μg/kg≤ 5.0GB5009.96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μg/kg≤1000GB5009.111

玉米赤霉烯酮,μg/kg≤60GB5009.209

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3122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按GB/T5490和GB/T5491规定的方法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5kg,混样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气味口味、净含量、水分、粗细度、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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