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习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
(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
(五)工作人员因无故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人员事假或病假超过规定的天数,其工资的发放和有关待遇,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
为保证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由中队长批准,中队长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所有人员均由大队领导批准。
2、请假人员须先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事后要补写请假条上报签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4、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办事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凡直系(双方父母爱人、子女)亲属住院需请假照顾的,按病假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休病假应写出假条,出具医疗部门的休息证明,经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后休息治疗。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程序请假,应及时打电话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病好后写假条并出具医疗部门证明,经大队领导签批。
(三)公休假、探亲假.
1、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和探亲假人员需休假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先经中队长批准后,再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婚、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休假期满后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或生病不能返回须及时联系,说明情况,报请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上班后补办有关手续。
4、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请假、休假人员上班后应及时销假,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实际时间累计;旷工半天以内按半天计,半天以上按一天计算。旷工连续超过规定天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在值班、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
5、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
6、严禁着制服、不注意场所饮酒。
以上禁酒令所规定的内容,驾驶人员被交通管理部门验证情况属实的,除接受处罚外,大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其他人员第一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50元处理,第二次大队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建设,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违反规定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类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禁止私自从事各类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营办企业,不准以职权之便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之便;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接受企业赠送股票。
三、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追讨债务;不准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四、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准违背规定和标准乱设项、乱罚款、乱没收;乱募捐、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内定和下达罚没指标;不准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罚没票据;不准多头罚款、重复罚款和超规定罚款。
五、要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不准参与歌舞厅、饭店、酒楼、发廊按摩、洗脚房、桑拿浴、录像放映和各种摊点的经营活动;不准接受上述场所的免费或打折服务。
六、要文明执法,在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严禁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刁难辱骂、侮辱殴打。
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按照党纪、政纪和队纪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准时出车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管理
(一)所有机动车辆由大队办公室总体管理,各中队负责各自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专人管理的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大队办公室可将所有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二)各中队对驾驶员和车辆应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严禁驾驶员私自驾车外出。因工作需要带车到市区以外的,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所有机动车辆未经大队领导批准均不准外借,本队人员遇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大队领导批准后,给予派车,油料自理。
(五)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或载乘与执法无关人员。
二、车辆的存放
(一)各中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存放在市局规定的场所。
(二)下班后所有车辆应安全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它场所。
(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规定地点存放的,要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