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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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
川边藏区即是传统意义上的康区,位于今川、滇、藏及甘、青交界地带。“康区”是“康巴藏区”的简称,又叫“康藏”,大致包括今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坝州的一部、西藏的昌都地区、青海省的玉树州和云南省的迪庆州等地区。明清时期,康区与西藏唇齿相依,西藏为川、滇之屏蔽,康区为川、滇之咽喉,川、滇、藏事一体,战略地位甚为重要,被称为“康藏锁钥”。清朝末年,川边藏区危机重重,清政府认识到在康区的政治统治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康区的重要战略地位极不相适应。于是清政府不得不重新检查自己的对“康”政策,改善和加强对康区的统治。
一、清末一系列新政是川边改土归流的时代大背景
清朝后期内外威胁激增,为了免于陷入灭亡境地,清政府不得不施行实行新政挽救国际国内危局。清庭曾有过三次新政:洋务新政、戊戌新政和清末新政。其中清末新政是清朝统治者自己发动的自救性变革,影响范围最大,且以其在经济领域的诸多举措,对边疆地区政策的改变产生了深刻而又强烈的影响。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已经逃亡西安、深陷危局的清王朝深感“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于是痛下决心,上谕“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主、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由此便拉开清末新政的序幕。清未新政在边疆地区主要围绕筹边改制与开发图强两方面进行的。筹边改制的主要措施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遍设州县,改建行省;开发图强则以招垦边地。兴办工矿、邮电、交通、文化教育为主,发展边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实施实边政策。
正是在全国各地乃至边疆地区轰轰烈烈的新政运动中,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得以迅速推行。筹边改制在川边藏区以实行行省制为最终目标,其中“改土归流”作为建省的一个具体的手段和必要前提,完全服从于建省的需要。只有去除封建土司的地方王权,实行中央直接控制,才可能具备建省的基础。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从当时全国新政运动的大背景来看,是边疆新政当中作为川边藏区筹边改制的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威胁是川边改土归流的外因和主要原因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叶,英国先后完成了对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克什米尔等南亚国家的殖民统治,为了打开中国西南门户,企图把势力推进到藏区。为了实现其侵略我国西南地区,英国分别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和三十年(1904年)发动了两次在西藏地区向我入侵的战争。与此同时,沙俄帝国在侵占了我国东北、西北、蒙古地区大片领上后,也不甘心让英帝在西藏地区独享好处,以派人进藏探险、测量为名,以期把势力推进
到西藏地区。
西藏的局势影响到中国半壁河曲的安全,因此,不少臣僚交章上疏,奏陈“西藏情形危急”,纷论筹边之策。光绪二十三年(1896年),川督鹿传霖奏称,“若英俄争藏,则兵连祸结,将无已时。”同年,给事中吴光奎在《藏事孔棘,宜筹备御折》中提出将巴塘、里塘改土归流,以“预杜(英人)窥伺”;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张荫棠在致外务部电中呼呼“窃思藏地东西七千余里,南北五千余里,为川、滇、秦、陇四省屏障。设有疏虞,不独四省防无虚日,其关系大局,实有不堪设想者。”
随着英俄对我藏区的影响加深,西藏政权与清廷关系逐渐紧张,民族分裂威胁增加。
1903年冬,英军一万余人,武装入侵西藏;次年进入拉萨。英国认为“中国当局过问藏事之权力,殊无异徒拥虚名”,迫使藏族上层签订《英藏拉萨条约》,承认了英帝对西藏的经济掠夺和对英所侵地区的军事占领,实际上否定了清王朝对西藏的领土主权。在武装侵略之外,英帝积极在西藏僧俗官吏和贵族中间培植亲英势力,俄国也趁机效仿英国在西藏高层培育自己的势力。
英、俄两国对西藏僧俗上层的拉拢,及其在西藏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离间活动,使一部分亲英、亲俄势力在西藏僧俗上层中成长起来,导致西藏地方与中央的离心力逐渐增大,西藏地方面临着被分裂的危险。西藏地方离心力出现的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信号,便是在20世纪初期达赖喇嘛的出走。这一次出走及其思想的转变,对于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来讲,却是一个十分危险和明白的信号。它说明清政府对西藏的影响力和控制能力已大大减弱;西藏地方的离心力却在逐渐增大。当时的十三世达赖虽然没有大张反对中央政府的大旗,却在少数地方上层官吏和贵族的怂恿下,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其主要的目标就是要把整个川边原属四川总督治下的藏族居住地区争夺过去,纳入噶厦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
英俄两国对我国西藏领土的威胁以及西藏当局与中央的离心力增大,促进清政府认识到在川边藏族地区改土归流,以加强统治和领土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面对着英国武装入侵西藏的紧迫形势,清廷下令经营川边藏族地区。七月,清廷决定“简员督办川边,因垦为屯”;次年八月,下令“开垦实边,练兵讲武,期挽利权而资抵御,方足以自圃藩篱。”、同年九月,清廷又紧急下令:“经营四川各土司,并及时将三瞻收回内属。”
三、土司制度的逐渐衰弱和不足是川边改土归流的内因和根本原因
我国西南各省,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封建统治者对这些地区最初采取了羁糜政策。然而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封建政府对那里的管理极其有限。为了加强封建政府对边远地区的进一步统治,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取代部落酋长制度。土司制度
开创的初期,有力地促进了西南民族地区的安定,现了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
然而土司制度实质上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更加令统治着不能容忍的是,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障碍。
自16世纪以来,各地土司的割据、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来越难以制御,这就直接影响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和稳定,更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土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
以“瞻对问题”为例,瞻对即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地,原为上瞻、中瞻、下瞻三土司分辖,对以“地最险,人最强”著称。1862年(同治元年),中瞻土司“围困理塘等土司官寨,大路桥梁俱被撤毁,拆阅文报,捆绑通事”,扬言进兵拉萨。致使川藏驿路梗塞,商贾不通,新任驻藏大臣景纹和赴藏查办大臣福济也因之受阻,不能进藏区。后经西藏商上和川省联合出兵平定。由于四川连年用兵、库努空虚,川督难以派兵进剿瞻对,清同治四年(1866),在平定瞻对土头工布郎结之乱后,清廷将其地赏给达赖管理。瞻对自从划归西藏地方后,从此成为西藏在川边的飞地,西藏所派藏官经常滋扰川境,不遵清廷号令,成为影响川、藏,以及西藏地方同中央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结症。
实际上,设置土司绝不是封建统治者的最终目的,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的本意,是企图通过“以夷治夷”,达到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的统治。从土司制度看,它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是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它的发展已被历史证明不适应多民族团家的统一和巩固,同时也被封建政权所不能继续容纳,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改流已成为客观需要,土司制度毫无疑问必将通过改土归流被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