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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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

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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