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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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是却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方式、组织机构、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人大工作工作实践,谈谈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异同。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系统“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且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只能进行个别任免;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另外,法律还另行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组织提名并表决通过,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但有所不同的是: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所指的“专门委员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门机构”。

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所指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内涵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从机构类型和组织名称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专门机构,工作委员会属于工作机构;二者虽都冠名为“委员会”,但有“工作”一词用来区别工作机构与专门机构两类不同的机构。人大系统的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无外乎三种类型,即: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之所以将专门机构、工作机构都冠名为“委员会”,主要是用来区别“厅、办、室”等办事机构。

从产生方式和组织结构上来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则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同时也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以外产生。

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专门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应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对它负责,只是在闭会期间受它的常设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承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当然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时服务于人代会的相关工作。

从机构性质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具有法定主体性质,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等;而工作委员会没有法定主体性质,只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业务,没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限,更没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限。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门性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同时,接受本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工作委员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常设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服务。(滕修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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