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珠宝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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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商场金银珠宝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0月03日【字体:大中小】近年来,卖场、金店遭遇重大盗抢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防范,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日前联合下发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以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等场所的安保工作。

《规范》要求,商场、超市等卖场的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保安队员持械押送。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员持械押送。

根据《规范》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店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时应将第一件物品放回柜台内。”《规范》要求,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

《规范》还明确,金银饰品展示柜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砸玻璃制作的柜台,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规范》要求商场、超市、金店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手动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其覆盖的重要部位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等。

根据《规范》要求,商场超市及金店均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机,并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

24小时实时录像;录像回放图像应当能清晰辨认人员的面部特征;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

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六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

第八条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

(二)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三)在单位范围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三章商场(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条卖场治安防范:

(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

(三)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

(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卖场内发现可疑不明遗留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顾客,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档案室、财务室、总出纳室、安全系统总控室、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计算机房、锅炉房、液化气设备通道、贵重物品库、存放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物品)的保险柜、收银台、金银珠宝饰品及贵重商品柜台(货架)、收发货区、生鲜食品饮品区、餐饮操作间、寄存处、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员工和部门领导是治安保卫的主责人员,应当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责任书;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治安防范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定期对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保险柜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设置保险柜应当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批准,并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用于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在营业期间应当有专人负责。坚持每日清点、查验、交接、签字制度。非营业时间应当将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场(超市)总出纳室;

(三)用于存放贵重小件物品的保险柜,在营业时间应当坚持商品出入柜登记、签字制度,做

到每日清点、查验。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

(四)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收银台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收银台应当设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台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场(超市)收银台内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按钮设置在既隐蔽又便于收银员启动报警的位置,并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三)收银员应当履行交接班清点签字手续,做到货款帐目日清日结。收银台不应存放与销货无关的财物和私人用品。

第十四条各商场(超市)可参照国家标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四类金库的标准建设和改造金库。

第十五条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内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保安队员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专用提款箱;

(三)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员持械押送;

(四)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接送金银珠宝饰品和大宗现金,单位有院落的,押运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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