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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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社会学课程论文

题目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性骚扰

学院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社会学

班级

13社会学班

学生姓名

缪瑞洋

任课教师

邓一凡

2015 年12 月28 日

摘要:性骚扰是一个普遍存在并危害个体身心健康的世界性问题,随着近年来性骚扰新闻的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提高,性骚扰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高度重视,性骚扰问题的处理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骚扰,本文从性骚扰的定义出发,运用社会性别的视角,浅析性骚扰问题应对措施。

关键字:社会性别性骚扰界定措施

Abstract: Sexual harassment is a widespread problem worldwide and it endangers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individual, With the emerging news of sexual harassment, especially the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women’s rights, sexual harassment causes great attention of many scholars to the issue of sexual harassment. One dilemma is how to define sexual harassment, the paper stare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the use of a gender perspective, of sexual harassment measures.

Keywords: gender; sexual harassment ; defined; measures

2005年8月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从此,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性骚扰问题从司法角度上从此也有了执法依据。十多年过去了,现如今性骚扰类型的层出不穷,法律上对性骚扰问题的界定也需有所扩展。

一、性骚扰的各种定义梳理

1.1最早对“性骚扰”的界定

最早提出“性骚扰”一词的是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教授林•法利和她的两个同事。1975年,康奈尔大学的一位物理学家的秘书卡米塔•伍德因无法忍受物理学家不断向她提出的性要求而辞职,引起了林法利的关注。“法利在康奈尔大学教授的课程讨论的恰好是女雇员为躲避老板非分的性要求而不得不辞职的现象。法利和她的两个同事将这一现象称为‘性骚扰’。”

[1] 1979年,女权主义者、美国密歇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瑟琳•A•麦金农发表了一篇题为《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论文。文章中,麦金农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交换骚扰”,“交换”的意思是用发生性关系等作为获得某种东西的代价。同一时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受理了几例涉及工作场合的性骚扰的诉讼,性骚扰因此成为法律问题被关注。[2]

1.2我国对性骚扰的定义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3]目前中国大陆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4]

1.3美国对性骚扰的定义

美国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泽对性骚扰作了这样的界定:男人在一些比较适当的性骚扰上侥幸成功,暗示性的成功。眉眼挑逗、轻轻地拍打臀部等等。女人怕自己已显得愚蠢,误

解了这些无关紧要的语句和手势。其实判断的原则很简单,如果你觉得不舒服,那你就没有误解,这就是性骚扰。乔伊斯•布拉泽还把性骚扰现象归纳了几种形式:挑逗、暗示性的两性评论、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的语言、有意地接触女性身体、违背妇女意愿的抚摸、如果不同意发生关系就解雇她……总之,性骚扰为“不受欢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语或行为”。

1.4台湾对性骚扰的定义

在台湾,一批曾在校园里遭受过性骚扰的女士们办起小红帽组织,她们首先起来揭发在自己身边或自己遭受过的性骚扰。这个反性骚扰活动得到了台湾很多妇女社团组织的支持,因此她们在1993年6月写出了书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该手册把性骚扰行为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性别骚扰、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攻击。这五个等级由轻微到严重,都是围绕性而来的。另外,她们还认为使女性感到受威胁或对女性有敌意的环境也是一种性骚扰,因为它是滋生一切性骚扰行为的温床。台湾在2001年2月成立“性骚扰防止委员会”以及拟定“性骚扰防治法案(草案)”,将性骚扰定义为:“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包括性侵害犯罪和要求他人服从与性有关的行为,并以此作为他人获得工作、教育、训练或服务有关权益的条件,以及以展示或传播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视、侮辱的言行,使人心生畏惧、感受故意或冒犯的情况,影响他人工作、教育、训练或服务的进行。”[5]

二、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性骚扰

性骚扰本身就是与社会性别高度相关的概念,不仅仅在于它的提出与女权主义学者或倾向于女性主义学者提出和关注的。被骚扰的主体绝大多数指向妇女,真本身就说明了在今天社会性别的一种不和谐和不平等。尽管性骚扰很多时候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它所揭示的是今天社会性别的发展状况,始终是在社会性别的视角下被关注、研究和探讨的重要概念,而且本身也已成为社会性别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2.1从女性主义性别分层理论看性骚扰

英国最重要的女权主义思想家朱丽叶•米切尔在其代表作《妇女:最漫长的革命》一文中,将妇女受压迫的机制概括为四大类:生产、生育、性和儿童的社会化。她在文章中指出,表面上看是妇女的体力差、不能征服自然,以及攻击性弱、不善征战掠夺等导致了妇女在社会中处于劣势,实际上却正相反,因为在社会上处于劣势才导致了妇女比男人显得更弱。这种观点可以从今天的社会现实中得到证实:当技术发展已经使体力不再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时候,妇女并没有因此而自然地改变她们的劣势处境;妇女参与社会生产不仅没有像马克思所语言的那样获得全面解放,反而使职业妇女在双重负担下承受更大的压力;妇女被当做劳动力蓄水池,成为劳动力市场中最不稳定、最容易被牺牲的对象而遭受更大的剥削。

性也是妇女受压迫的一种重要机制,因为男性对女性的独占有着充足的理由,就是保证后代的明确归属。性的不平等一方面表现为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另一方面表现为性道德方面的双重标准:社会对男性的性约束力远低于对女性的贞洁要求,对男性多性伴侣的道德谴责远低于对女性同样行为的道德谴责,虽然性解放浪潮给予妇女更大的性自由,但还远未达到真正的性平等。

由此可见,女性从生理结构乃至社会给予的性别分层等多方面就决定了女性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率也大于男性受性骚扰的比率。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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