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第七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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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第七卷

1---⑴一个事物能在几种意义上说是“存在”(1028a10)

1、一种意义是“事物是什么”或者一个“这个”【即,个体事物?】。(1028a12)

2、另一种意义是一种质、量或其他能作表语的范畴【例如,这个房子是白色的】。(1028a13)

【⑴的论证】

“存在”的这些意义中,显然,事物“是”主要指“什么”即事物的实体,[此种意义是“存在”的主要意义。](1028a15)……

其他的存在是在这个主要意义的“存在”的基础上的,如量、质、属性等等,它们都不是单独现实存在的或者能够脱离实体存在。(1028a19-20) (1028a24)量、质这些存在显得是更加真实的存在,是因为背后有某种确定的东西(即本质或个体)。实体是作为主语的,离开它就不会有“好与坏、“站与坐”。那么显然,是由于这个范畴【即1】的缘故,其他的范畴【即2】也成为“存在”。(1028a26-30)

【⑴的结论】

因此,主要意义的存在必定是实体。(1028a30)

⑵实体在所有意义上都是最早的(第一的)(1028a33)

【⑵的论证】

1、在时间上。因为其他范畴中都不能单独现实存在,只有实体能单独现实存在

2、在定义上。因为所有事物的定义中,必定包括事物的实体的定义

3、在认识的次序上。因为认识一个事物是什么(本质),比认识其量、质、位置等认识更为关键(1028a34-1028b2)

“存在是什么”也正是“实体是什么”这个问题,(1028b4)……我们必须研究这种意义的“存在”(1028b7)

2----究竟感性实体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实体

⑴人们都认为实体是物体,这是最明显不过的,所以动植物及其部分是实体;自然物体如火、水、土也是实体。实体的部分,或者由实体组成的事物,也是实体,如天空及其部分,日月星辰。(1028b8-13)

⑵【问题:除此以外,是否还有别的东西是实体?有,亚氏又列举了一些:】有人认为物体的限:面、线、点和单位是实体,(1028b17)……有人认为可感觉事物之外再无任何实体,有人认为可感觉事物之外有更多真实的永恒实体(如柏拉图派的数、理念)。(1028b19-20)我们必须研究这些看法【(1)、(2)】的对错,究竟感性实体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实体。首先必须要描述实体的本性。(1028b28-32)

3---“实体”至少适用四个主要对象:①本质、②普遍,一般、③种、④基础(基质、载体)(1028b33-35)

基础就是由别的事物表述它,它却不表述别的事物。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基础的本性。(1029a)【论证】

⑴因为主要的承载事物的载体被认为是事物最真实的实体。实体在一种意义上是质料,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形状【形式】,在第三种意义上是二者的组合。(例如,质料是青铜,形状是雕像的外形,二者的组合是雕像,具体的整体。)

如果形式先于质料是真的话,根据同样的理由,那么形式也将先于这二者的组合。(1029a2-6 )综上,我们简要说了实体的本性,实体不表述别的事物而是别的事物表述它,但仅仅这么说

是不够的,不仅不清楚,还使质料成了实体:(1029a7-11)

【理由是】,当所物体的东西(物体的属性、产物、潜在、长宽等量)都被取走后,剩下的就只有质料。如果质料不是实体,那它是什么呢?(1029a12-15)

【亚氏的反驳】:对于这个理由,我们的看法是,这些取走的东西与其说是实体,毋宁说它们原本就是属于实体的。如果取走物体的长、宽、高,我们就什么也看不到了。(1029a16-20)⑵如果我所说的质料既不是个体事物,也不是某种量,也不是用来说明存在的其他范畴。(1029a21-22)……那么,基础最终不是一个个体事物,不是某种量,也不是其他的范畴。如果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就会得出结论———质料是实体。(1029a24-27)

【亚氏的反驳】:但质料不可能是实体,因为可分离性与“这个”都被认为主要是属于实体的。因而形式【具有可分离性?】、形式与质料的组合[即,“这个”,现实个体]会是实体,而不是质料【注:质料只能是潜在的,在这种意义上才是实体】。(1029a28-30)

⑶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实体能否不考虑,因为它是在后的,而且它的本性是明显的,质料在这种意义上也是明显的。(1029a30-33)

【亚氏的反驳】:但是我们必须研究这类实体【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实体,第三种意义的实体】,因为这是最令人费解的。

某些可感觉实体一般地都被认为是实体,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它们,因为学习都是以这种方法进行的———通过容易认识的研究不容易认识的。感性事物本来就是更容易认识的,是认识的捷径【比如,通过感性的石头研究非感性的石头(形式)是认识石头的根本途径】。(1029a34-1029b5)……

4---⑴实体的标志是本质(1029b12-13)

【⑴的论证】

1、事物的本质就是属于事物自身的东西。(1029b14) ……例如你由于你自己本性是什么什么,那就是你的本质。【你的本质是属于你自身的。】(1029b16)

2、不是所有属于事物自身的东西都是事物的本质。(1029b17)……事物的本质的定义中,不能出现该事物的字眼[如,人的定义中不能有“人”这个词,“人是……的人”不是人的定义,人的本质的定义应是“两足的动物”之类的表述]。(1029b20-21)

3、(其他范畴的)组合的事物是否都有本质的公式?[比如,“白色的人”有本质吗?](1029b24) (1029b26)

例如:“白色的人”,它的本质能用“长袍”[即,古希腊人白色的长袍]来解释吗?[即,“长袍”是否构成“白色的人”的本质公式或定义?]“长袍”的本质是什么呢?(1029b29) [某人插话:]以上“白色的人”的本质[即,“长袍”之类]不是属于“白人”自身的东西。

【亚氏的回答】:【本质公式从语法角度看】,谓语不属于主语自身而使主语不为真,这种情况是由于[谓语]中增减成分。【减少成分的情况不予考虑,因为这里讨论的是组合事物,即成分增加的情况】(1029b30-32)

①被定义者增加其他成分,例如,定义“白色”变成了“白色的人”的公式【即,“白色”增加了“人”这个成分】(1029b33)

②主语的某成分与公式中的成分有关联,例如“白色的人”是穿长袍的……,长袍是白色的衣服[即,主语中的“白色”与长袍有关联],白色的人虽然是白色的,但其本质并不是白色的。“长袍”有本质吗?(1029b34-1030a2)

【亚氏的回答】:可能没有,当一种属性[如,“白色”]加在一个事物[如,“人”]身上,它们构成的组合事物[如,“白色的人”]不再是某个真正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人] 。例如:白色的人不是真正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个体事物只属于实体。【意即,只有人属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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