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内部运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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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内部运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体现“依法行政,服务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市和**新区直接管辖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出证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章告知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科及**新区分所负责申请人的咨询接待工作。在接待申请人的咨询时,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卫生许可证申报登记表》,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办证程序、所须提供的资料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微笑服务、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第五条卫生窗口、许可受理科及新区分所应当在显目处或在市卫生监督所网站上,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并提供示范文本。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流程、收费标准、办结时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卫生窗口、许可受理科及新区分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卫生部门(许可受理科)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收,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3)。将申请人申请内容进行登记(许可受理科内部登记,登记表另设)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逻辑性、关联性错误等,有原则问题的,须提供书面说明。

(一)食品经营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核准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食品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及布局设置示意图;

5.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

6.单位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

(二)食品生产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三)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五)公共场所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六)射线装置单位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提交资料,所提交材料应当真实、齐全、有效,签定相应承诺书:有关人员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收,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3)。将申请人申请内容及时进行登记。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市及**丁卯开发区境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按新申请卫生许可办理,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申请,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

1、由经营者新申请卫生许可的;

2、经营者原持有区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现转为市局证的;

3、经营者变更地点、增加或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等实体性内容的;

4、经营者持有市局卫生许可证,原有基础档案,但因各种原因已过期超过6个月的。(二)**市及**丁卯开发区境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按核证程序(附后)办理,统一到**市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科领取资料并提出申请::

1、经营者持有市局有效卫生许可证办理年审复核手续的;

2、经营者持有市局卫生许可证,但因各种原因过期,过期不超过6个月的,(可按照核证程序办理,也可按照新发证程序办理);

3、经营者在不改变地点的前提下,变更地址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非实体性内容的;

4、卫生许可证被窃、遗失或者污损的,经营者申请补发的;

(三)**新区大港境内,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和有效卫生许可证年审复核的,统一到市卫生监

督所新区分所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九条卫生窗口、许可受理科及**新区分所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作出正式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有误或内容填写不全,能当场修改的应知道申请人当场修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如当场不能修正的,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指导申请人继续补正,直接符合要求;

(三)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或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

(四)申请生产经营项目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五)政府开设的“绿色通道”项目,与有关企业签定双向承诺协议书的同时,发放同意其卫生许可申请的证明或函。

(六)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

第十条受理后,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正式文本,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交回卫生窗口或许可受理科。

第四章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卫生窗口、许可受理科及**新区分所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受理登记,注明申请类别、管辖地域、办结时限,并确定承办人,及时安排现场审查。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实行现场审查负责制由许可受理科和“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实行现场审查负责制,分别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置。

(一)、简易程序:凡市区内面积50M2以下(含50M2 )定型包装食品、包装饮料、副食品零售门店在提交形式审查资料后,由许可受理科签批后直接发证(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发证后按科室管辖范围分别告知现场监督科室,同时做好签收交接工作。

(二)普通程序:凡中小型单位在提交形式审查资料后,由许可受理科直接审查,在承诺的3—5个工作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并制作相应卫生监督文书。

(三)特殊程序:凡大型、综合型单位在提交形式审查资料后,由许可受理科与“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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