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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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功能定位和用地结构 (1)
第三章居住区规划 (1)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2)
第五章绿地系统规划 (3)
第六章公共设施规划 (3)
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引 (3)
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4)
第九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5)
第十章附则 (9)
附表1 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规划用地平衡表 (9)
附表2 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指标 (10)
附表3 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适建性规定表 (11)
附表4 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永登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永登县城新区的开发建设,统筹安排该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城市设施,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实现城市的持续
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永登县城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甘肃省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范围,北至城关初级中学,南至纬九路,东至旧312国道, 西至滨河路,总用地面积1.14km2。
第四条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即作为地方性规章执行。
本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编制本规划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定位和用地结构
第六条功能定位
新城区核心片作为永登县城未来发展的重心之一,其主要功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教育和居住,其城市形象代表未来永登县城城市建设的新成就,是永登县城对外展示的窗口之一。
第七条用地结构
本片区形成以广场及其周围的行政、商业用地为核心的,以滨河路纬五路十字、团结路纬五路十字、团结路纬七路十字为节点,以纬五路、团结路为主轴,两片生活居住区、一个教育区依团结路从北至南分布的整体结构。
商业主要沿团结路两侧布置。
滨河路纬五路十字节点以公共绿地、行政办公用地为主;团结路纬五路十字节点以商业、文化娱乐、行政办公用地为主;团结路纬七路十字节点以商业用地、教育科研、市政用地主;胜利路纬七路十字节点以公共绿地、居住用地为主
规划区内从北至南布置了两片生活居住地区。
新建居住区,按现代化的生活居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章居住区规划
第八条居住区的组织
根据本片区的整体结构,共有两大片居住区组成。
规划区内从北至南布置了两片生活居住地区。
新建居住区,按现代化的生活居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住宅建设
1、住宅建筑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住宅类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
2、住宅的面积标准和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无电梯住宅的层数不应超过六层。
3、住宅的布置应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和防风沙的侵袭。
4、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共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及项目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
1、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旧区改造不宜低于30%。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3、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小游园(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4、居住区内的绿地应精心设计。
5、各级中心公共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70%,并应设置相应的设施;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
1、居住区级以下道路包括: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
小区道路路面宽度为7~9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度为5~7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小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m×4m 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4、居住区内应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三条本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分为干路和支路两类。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
团结路、滨河路、纬五路;纬九路、老312线为干道,纬七路、胜利路、规划一支路为支路。
滨河路红线宽度为50米;纬五路红线宽度为45米;团结路红线宽度为36米;纬七路、纬九路、老312线、胜利路红线宽度为24米;规划一支路红线宽度为14米。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
1、规划共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1处。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甘肃省的有关规范,结合居住区建设同步实施,规划布局应结合各类设施就近安排、统一布置。
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停车位多于300个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3、非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土地使用的功能分散布置。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米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
停车位超过1500个时,应分成1000~1500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
第十五条广场
在行政中心北面布置一个广场,面积为0.97公顷。
第五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六条绿地系统
本片区的绿地系统由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居住区和其它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组成。
第十七条绿地系统建设的原则
以现有建筑形态和城市空间格局为主,增加小型绿地,加强庭院绿化;随着城市用地的拓展逐步实施公共绿地的建设,结合用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道路绿化、街头绿地和防护绿带以及居住小区绿地和基地内绿地的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绿地
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绿地主要为街头绿地。
街头绿化集中在滨河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处,胜利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处。
规划区内人均绿地7.5m2。
第十九条防护绿地
在变电站东侧设一防护绿地。
沿排洪沟设置防护绿地。
第六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设施
规划在核心片建设一个行政办公中心,将大部分行政单位搬迁入内。
居住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结合居住区小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商业金融设施
规划商业金融设施主要沿团结路两侧分布。
在火车站对面设一商业用地。
第二十二条文化娱乐设施
小型综合性娱乐设施等设施应结合居住区各级中心的商业服务设施统一安排和建设。
在团结路、纬五路交叉口处设有一片文化娱乐用地。
第二十三条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总体规划中已有安排,故在规划区内不再安排用地。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总体规划中已有安排,故在规划区内不再安排用地。
规划区内的人员就医主要依靠规划区南北两面的两座医院。
第二十五条教育科研设施
在规划区南部设一教育科研用地。
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引
第二十六条空间结构
规划用地的空间结构在整体上呈现为一心二轴三区三节点的结构。
依据城市功能要求在整个片区风格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在不同地段适当布置不同特色的建筑与开放空间,塑造张弛有序、错落有致的空间形态。
第二十七条视廊控制
对已建的一些超过建筑限高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改扩建,建筑高度应保证干道视廊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建筑高度控制
纬五路、团结路作为城市发展主轴,是集中展现城市风貌的标志性界面,建筑高度以多层和小高层建筑为主,胜利路、纬七路线路可局部设置多层、小高层建筑;其他地段以多层为主。
建筑风格必须与区域协调;沿街商业建筑尽量保持界面连续。
建筑风格必须与区域协调;沿街商业建筑尽量保持界面连续。
新建设施应严格执行本规划所确定的高度控制指标,并在进行建筑设计的同时要进行城市设计分析,并由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第二十九条空间景观节点
主要空间景观节点控制范围内要形成整体统一的空间环境,建筑相互协调呼应,并努力提高绿化在环境中的比例。
次要空间景观节点控制范围内要形成良好和谐的空间环境,建筑与建筑有所呼应,并发挥绿化的点缀作用。
一般城市道路交叉口地区控制范围内不强调形成统一的空间关系,但建筑之间不应出现强烈的反差,利用其它环境要素如绿化、小品等达成统一。
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三十条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日用水量为0.35万米3/日。
规划区供水主要依靠永登县自来水厂,该水厂位于城市西郊,经扩建后可满足县城供水。
城区给水管网规划采用环状主管网与树枝状管网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区内管网与城市给水管网相接,以保证整个区域的供水安全性。
给水管道敷设在道路的一侧,每120米以内设一个消火栓。
规划给水管管径:D500、D400、D200。
本区供水水压约为3公斤,可以满足多层建筑的水压要求,对高层建筑需加压供水。
给水管道敷设在道路的一侧,每120米以内设一个消火栓。
第三十五条污水工程规划
新区核心片主要为居住、商业、行政用地,污水量按用水量的80%计,为0.28万立方米/日。
规划区内的污水排入南部的污水处理厂。
根据地形在团结路规划污水干管,污水汇合后向西南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规划污水管管径:DN300、DN400。
详见《给排水工程规划图》。
第三十一条雨水工程规划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在充分利用现状雨水管道的基础上,改造完善本区的雨水系统,以满足规划区的使用需要。
同时进一步改善规划区环境。
雨水管沿道路布置,管径为DN300、DN400。
第三十二条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年用电量为0.096亿kwh。
10KV系统应逐步实现环网供电,以提高供电质量、环网平时开环运行;10KV 线路应敷设在敷设至电缆沟,无条件做电缆沟的路段可采用穿管敷设。
区内应结合道路建设电力电缆沟,并在主要交叉路口及集中出线处增加过路管数量,保证供电线路地下走廊通畅。
新建电力电缆沟原则上应布置在道路东侧、南侧,尽量统一断面。
道路交叉口应预留足够数量的横过管,采用镀锌钢管,并应根据需要及规定预留足够数量的过路管。
第三十三条电信工程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市话普及率为95部/百人。
利用新城区电信局为本区服务。
电信管道原则上布置在道路西侧、北侧人行道下,并尽量连通。
电信管道采用PVC管群,埋深需符合要求,规划电信管断面:18孔、12孔、6孔。
电信管道采用PVC管。
道路交叉口应预留足够数量过路管,并根据要求预留足够数量的横过管。
第三十四条邮政工程规划
邮政所结合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布置,满足服务人口及半径的需求,并结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具体落实。
第三十五条供热工程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本规划区的南部和北部的供热分别由规划区南面的和北面的两个供热站供热。
采暖标准:住宅采暖综合指标为60W/平方米,公建采暖综合指标为70W/平方米。
规划从团结路敷设供热干管,其他道路下敷设供热支管,与城市供热管网相接。
规划蒸汽管管径:D400、D300、D200。
第三十六条燃气工程规划
供气气源近期为石油液化气,远期若经国家批准可以使用天然气,则使用天然气。
总用气量为:1089立方米/年
第三十七条防灾工程规划
在主要道路两侧按每120米设置消防栓,居住区内按150米间距配置。
消防栓采用地上式,宜靠近交叉路口,消防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给水管网系统共管,消防用水主要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
规划地块内干道为消防车的主要通道。
新建各类建筑物应充分考虑消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满足消防间距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共同组成城市防灾疏散场地。
第三十八条环卫工程规划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城市固体废物采用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规划在河西工业区北部,引大入秦水管总站以北500m处的砂沟(规划范围以外,距庄浪河大桥直线距离2.2km),规划垃圾填埋场一座,占地面积0.65 km2,容量574万吨。
规划根据相关标准在规划区内设置6座小型转运站,1座中型垃圾转运站。
固体废弃物产量为18吨/日,年产垃圾0.704万吨
第九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的控制
土地使用的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有关土地使用的分类。
各地块详细的用地性质按照地块指标控制表(附表4)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兼容与相斥的关系进行安排,做到互不干
扰,各得其所。
各地块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照地块适建范围规定表(附表3)的规定执行。
凡表中未列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表3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县建设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建筑容积率控制
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
建筑容积率是指某一地块上的总建筑面积数值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FAR=Sa/S,其中:FAR指容积率;Sa指该地块上的建筑面积总和;S指该地块用地面积。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在计算地块用地面积时,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商办、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2、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应严格依照地块指标控制表(附表4)中容积率规定执行。
该容积率为所划地块的最高容积率,任何开发建设都不得超过该地块容积率指标要求。
当地块开发需划分为小地块进行时,应首先保证大地块开发总量不突破本规划指标的情况下进行再分配。
3、现有建筑的建筑容积率已经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历史保护地段除外);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在城市中心区的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以及视线走廊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的开放空间,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的20%。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C、在广场、绿地中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E、常年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建筑密度控制
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建筑投影面积与地块总面积的比值,即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地块建设中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指标控制表(附表4)中关于建筑密度的规定值。
第四十二条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控制
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中绿化用地(即用于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苑、水面等的用地)面积与该建筑项目用地面积之比。
规划范围内各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指标应按照下表的规定执行,并不得低于
地块指标控制表(附表4)中绿地率指标的规定值。
表1 建设基地内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第四十三条建筑高度控制
1、建筑高度计算
a、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b、坡屋顶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c、烟囱、屋脊装饰、避雷针、旗杆、风向器等突出在屋面的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
d、楼梯间、望台、屋顶窗、水箱、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物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时,不计入建筑高度。
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视线走廊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总体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在编制建筑设计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具体核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北侧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区各类建筑间距的控制标准。
建筑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 建筑间距控制
(注:文教卫生建筑之间的间距须在同类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要求上,提高10~20%,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3、住宅建筑在布置时期朝向偏离正南向,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4、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退让控制
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处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条的规定。
2、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距离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A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4 建筑物退让控制
B 、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A 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上一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C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A 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D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a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并执行下表中的有关规定。
表3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24m )
b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c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下列公式:
S=H/1.5-W
其中,S 为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H 为建筑高度;
W 为相邻道路的红线宽度。
同时满足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
d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e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f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g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颇为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4、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a、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并行线内的区域:
1~10千伏,10米
35~110千伏,18米
154~330千伏,25米
b、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所形成的两并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第四十六条出入口控制
1、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建出入口;次干道两侧可设置人流量较大的公建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公交站点。
2、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须满足以下要求: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80米内禁止设机动车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6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4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30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3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3、地块内红线宽度12米以上道路,机动车开口须退交叉口12米。
4、较大人流量公建如影剧院、农贸市场、体育馆等布置在次干道交叉口附近时须采取措施,使人流、车流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小于50米。
(出入口位置详见分图则)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永登县建设局是永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本规划由永登县建设局具体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划由永登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划经永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附表1 永登县城新区核心片规划用地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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