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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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1864——1920

一、理性化与“世界去魅”

韦伯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由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内容组成的庞大体系。在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体系中,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研究、政治的社会学基础的研究、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对政治社会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体系中,理性化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范畴。他的社会学理论体系的中心是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的“理性化”这一社会学命题。韦伯认为,人的社会行为,不仅受利害关系或实现利益的方法的制约,而且受人的精神理念即对世界的认识,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的神灵世界的关系的认识影响。据此,人类的社会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目的合理型、价值合理型、传统型、情感型。理性化作为资本主义的精神特征不仅表现在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上,而且也表现在它的政治法律制度上。

从宗教社会学出发,韦伯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在宗教社会学中,韦伯对东西方宗教和天主教与新教做了对比研究。在韦伯看来,东西方的宗教,除了中国的儒教以外,在其形成和其后的较长时期的发展中都对现世的世俗社会采取一种拒斥的态度,即贬低、排斥世俗社会的意义。同时,在早期的宗教中,理性化的成分很少而多和巫术的东西联系在一起。韦伯用“魅力”一词表示巫术所表现出来的“神秘的力量”、“超自然的力量”。韦伯通过对东西方宗教和基督教不同发展阶段的比较研究认为,西方宗教的发展演变过程就是“理性化”不断实现的过程,也是“世界祛除魅力”的过程。

西方宗教理性化过程完成的标志是加尔文教的建立。正式加尔文教的预定论和禁欲主义精神彻底地排除了一切个人和组织在救赎问题的作用,完成了“世界祛魅”的任务;将信仰和现世的事物变成互不相关的两个领域,并培育了一种节俭和争取现世成功的新的伦理精神。

二、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的类型

在政治社会学中,韦伯论证的中心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合法性”是韦伯社会学理论体系中的又一个重要概念范畴。韦伯所说的合法性是通知单或权力的心理基础,是社会成员对统治的心理认可和赞同。韦伯对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他系统地考察了政治统治是如何获得合法性并使民众愿意服从其权威。合法性信仰的来源可以是多种的:习惯或习俗,对神的信仰或对领袖魅力的赞同,依法建立的规则。韦伯非常重视合法性信仰在政治统治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划分政治统治类型的依据。据此,政治统治的类型可以分为:传统型的政治统治、魅力型的政治统治、法理型的政治统治。

1、传统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历来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神圣的基础上。其主要特征是:(1)没有现代的官僚体制,行政管理人员与统治者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2)选择官吏的标准是依据与统治者的旧有关系或对统治着个人的忠顺;(3)在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关系,也没有明确固定的权限和经常的、固定的薪金;(4)没有按照自由契约任命和晋升官员的制度,全凭统治者个人的任意。

在人类历史中的长老制、世袭封建制是典型的传统型政治统治。韦伯认为,传统型政治统治是保守的,在这种统治类型中,任何新的法律和管理原则都不可能经由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产生出来。这种统治类型对理性经济行为合理性经济关系是严重的障碍。

2、魅力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对统治者个人超凡的能力和品质的承认上。其主要特征是:(1)在统治团体内部没有专门的行政管理职位,管理者与现代社会的官僚完全不同,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管理人员的选拔与关系无关,全凭领袖的个人的好恶;(2)不同类型的领袖选拔管理者的标准不同,既没有任命或罢免,也没有资历和升迁,而仅依靠领袖对被召唤者魅力的评价;(3)领袖与管理者的关系是直接的,无需经过任何机构和程序,也不一定在社会结构中担任职务;(4)统治者与日常的经济活动无关,他们的财富来自人民自愿的奉献或以武力和政治手段获得。

韦伯认为,魅力型政治统治是一种非理性的统治形式,往往在社会出现动荡或精神信仰危机的时候出现。这种类型的统治富有革命性,因为它有利于解除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对人们的束缚。

3、法理型政治统治建立在对统治着的章程所规定的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信任基础上。这种统治必须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基础上:(1)任何法律都必须以理性为取向,无论是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2)任何法,按其本质都是一些抽象的、一般是有意制定成章程的规则总体;(3)统治是以制度而非个人为标准;(4)服从者仅以团体成员的身份服从法,服从非个人的制度,而非服从统治着。

法理型统治者的特征主要有:(1)是依靠现代官僚体制的管理进行统治;(2)是持续的、受规则约束的;(3)具有一定的职权范围;(4)具有一定的职务等级原则;(5)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组织的财产与管理者财产也必须分离;(6)任职人员与职务之间不是占有关系,而是受规则约束的工作关系。

法理型统治是最具稳定性与合理性的统治形式,能够为合理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提供理性法律的保障,是现代社会中最具有合法性的统治形式。

三、科层制与民主理想

韦伯将科层制(亦称官僚制)看做现代社会最合理的社会组织形式,韦伯所说的科层制是一种分级、分部门、分职责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构成原则:(1)权责分明的原则。按照人事与工作量确定工作职责,有细致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2)层级原则。管理工作人员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人员有不同的权责和待遇,层层节制;(3)非人格化原则,处理事务应按既定的标准,不受个人因素的影响;(4)量才用人原则。人才录用根据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晋升有一定的标准和途径。韦伯认为,科层制之所以是现代社会最合理的组织形式,首先是因为它像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一样具有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其次是它符合资本主义经济所要求的绩效原则。科层制把组织的功绩和效率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韦伯还把科层制与民主制联系起来。韦伯的民主观是一种精英民主观。他认为,民主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领袖层次的民主、管理层次上的民主、民众层次上的民主。1、领袖层次的民主主要体现在领袖统治的合法性是否来自于人民大众。根据德国的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韦伯欣赏魅力型的统治,并将魅力型统治与领袖层次的民主等同起来。因为魅力型领袖的统治和权威是建立在被统治者认同度基础上。2、管理层次的民主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它体现为所有人都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它体现在管理者权力范围的缩小。

3、民众层次的民主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它既包括直接民主,也包括代议制民主。对于民众层次的民主,韦伯认为两个方面都有其弊端。议会制民主容易造成政治的僵化,而群众的直接民主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易于造成无秩序、非理性的街头政治。韦伯理想的民主形式是把魅力型领袖统治与科层制结合起来的精英民主,韦伯认为民众的意志和意愿是一种主观虚幻的东西,一般人不可能真正参与社会重大事物的决策,治理国家应该是具有超凡魅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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