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子标签及包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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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标注内容
•3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4第四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三条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要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第八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
•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
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第十一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第十二条
•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
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十四条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表面成者制成印制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第十五条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8厘米。
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
•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
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
•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装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种子的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种子的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标准和储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414~7415-87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及贮藏
•Seed packing and storage ofMain agricultural crops
•1987-03-13发布1987-10-01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标准局发布
•目录
•GB 7414-87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1)
•GB 7415-87 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33-156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GB 7414-87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包装。
不适用以块根、块茎、芽苗等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种子。
• 1 包装分类、材料与规格
• 1.1 包装的分类
• 1.1.1 贮藏、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坚固耐久的要求和重复使用的价值。
• 1.1.2 销售包装:要求价格低廉、美观适用、方便用户。
• 1.2 包装材料
• 1.2.1 贮藏、运输包装材料:主要选用以黄、红麻为原料的机制麻袋作为包装材料。
• 1.2.2 销售包装材料:选用以纸张、聚乙烯、聚丙烯等为主要原料的制成品作为销售包装材料。
• 1.3 装规格
• 1.3.1 贮藏、运输包装:执行GB731-81{《麻袋的技术条件》3号袋Ⅰ、Ⅱ的技术规格。
•1.3.2 售包装:规格见表1。
•标志(word5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正面)
•1.3.2 售包装:规格见表1。
•国家标准局1987-03-13批准1987-10-01实施
•1.3.2.1 销售包装袋袋装重编号顺序为:1号袋(0.5kg)、2号袋(1.0kg)、3号袋(2.5kg)、4号袋(5.0kg)、5号袋(10.0kg)、6号袋(25.0kg)。
•2 包装标志、封口
•2.1 贮藏、运输包装标志、封口
•2.1.1 标志:袋上方印刷淡绿色,粗号宋体字“种子”二字,其下为淡绿色圆形标志图案(图1)。
图案周围为粗圆环,环内中下部实体绿色部位表示土壤。
土壤正中淡绿色嫩芽,代表茁壮幼苗,圆形标志图案的样图见图示,文字及标志位置见表2。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标准和储藏
• 2.1.1.1 贮藏、运输包装袋重编号顺序为:
3号袋-Ⅰ(50kg)、3号袋-Ⅱ(100kg)。
• 2.1.2 封口
• 2.1.2.1 封包机缝口:针距14~15针/10cm.
• 2.1.2.2 机针手缝口:3号袋Ⅰ、Ⅱ分别为9针和11针。
两角成“马耳”形。
• 2.1.2.3 手针手缝口:3号袋Ⅰ、Ⅱ分别为7针和9针。
两角成“马耳”形。
• 2.1.3 标签:贮藏、运输袋装种子后,袋外拴牢标签。
• 2.1.3.1 标签规格:采用80g/m2牛皮纸(或塑料、化纤布等)制作。
长95mm,宽60mm,标签穿孔中心距上缘8mm,左右缘均为30mm。
标签正反面各粘贴质量80 g/m2,长宽均为16mm的纸块一个,正中打一微孔,穿入200mm28号细铁丝一根。
• 2.1.3.2 标签内容与制作:内容包括作物、品种、等级及经营单位全称。
采用3号宋体字(见图3)。
标签分浅蓝、浅红、白三种颜色。
浅蓝为原种标签,浅红为亲本种子标签,白色为生产用种标签。
•2.1.4 卡片:贮藏、运输包装封口前应填好卡片
装入袋内。
• 2.1.4.1 规格:选用80g/m2牛皮纸,长120mm,宽80mm。
• 2.1.4.2 卡片内容:作物、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生产年月与经营单位。
字型为3号宋体。
•2.2 销售包装标志、封口
•2.2.1 标志:袋正面上方第一行为“种子”二字,其下逐行依次为“种子”汉
•语拼音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图形标志(同贮藏运输、包装)、“作物”、“品种”、“净重”及经营单位全称。
上述文字除经营单位全称选用宋体字外,余选用粗号宋体字。
文字及标志在销售包装袋上的位置,以3号销售包装袋为例。
•见表3。
各编号销售包装袋文字及标志位置与销售包装3号袋(编号2434)文字及位置的比例见表4。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标准和储藏
•2.2.2 封口
•2.2.2.1 聚乙烯袋:各编号袋采用电热器热合封口。
•2.2.2.2 聚丙烯袋:各编号袋采用封包机缝口,针距14~15针/10cm。
•2.2.2.3 纸袋:1、2号包装袋折叠封口,3-6号包装袋用粘结剂或机械封口。
2.2.2 封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