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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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采集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辽监[2013]7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采集
的补充通知
(财驻辽监[2013]76号)
各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大连市):
为进一步做好综合财政监管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监[2012]15号)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关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信息采集的补充通知》(财监便[2013]3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辽宁实际,现将相关资料的报送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从2014年起,综合财政监管资料的报送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财驻辽监[2012]67号附件2)由每半年报送一次调整为基本情况发生变更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财驻辽监[2012]67号附件3)由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调整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发生变更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
3.《中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财驻辽监[2012]67号附件4)由每年报送3次,调整为向上级部门报送同时报送;
以上3项的报送方式调整为纸质材料或电子版,其中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4.《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问题登记表》(财驻辽监[2012]67号附件5)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数据分析表》(财驻辽监[2012]67号附件6:1-15)不再报送;
5.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及其他财政监管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报送方式调整为纸质材料。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其他资料报送仍按财驻辽监[2012]67号文件执行。
二、报送要求
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工作是有效实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一项日常持续性的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一,报送及时完备。按照调整后的报送要求(见附件1),各单位要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于仍然出现报送不及时不完备和未及时补报等问题的预算单位,我办将在审核审批、现场核查等各项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并且对于综合监管资料报送情况也将继续通报。
第二,保持联络通畅。预算单位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对和及时报送。联络人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报送备案。
第三,保证报送质量。预算单位需仔细核对报送内容,严格把关,保证资料报送质量。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表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表
4、中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资料报送表
报送方式报送时间
备
注
)纸质材
料或电
子版
基本情况发生变
更起15个工作
日内
纸质材
料
新颁布执行的制
度在执行之日起
1个月内报送
3
预算管理预算编
制、执
行、决算
《中央部门“一上”预算报表》、《中央
部门“二上”预算报表》及报表说明
纸质材
料
向上级部门报送
同时
4“二下”预算批复复印件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当年预算调整批复或《下达XXXX经费预
算的通知》
复印件
收到上级部门下
达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6《部门决算报表》纸质材
料
向上级部门报送
同时
7《中央基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纸质材向上级部门报送
表》(附件4)料或电
子版
同时
8《XX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
况表》
纸质材
料
向上级部门报送
同时
9国库集中支付
10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及说明
纸质材
料
向上级部门报送
同时
1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报告纸质材
料
向上级部门报送
同时
12政府采购变更批复复印件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