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一、黄某、陶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二、谭某、张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三、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某、刘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黄某、陶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使用昵称为“刀XX”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某、李某、陶A、曾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某(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购买管制刀具。陶某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由黄某直接发货给宋某,被告人陶某从中
赚取差价。宋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陶某、李某、曾某、陶A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某、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曾某、陶A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谭某、张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张某商定在网络
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XX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XX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某、张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某、张某雇佣被告人秦某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某主要负责购买“XX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某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某、张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张某、秦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某、张某、秦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某、张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某、张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