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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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发[2006]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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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2006年职称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3月21日

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1、评审范围、评审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5] 32号)办理。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6] 25号 )要求办理。

3、继续执行1993 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专业评审条件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只在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时破格)。

(4)科技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一等奖获得者。

(5)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5、取得中级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者,可不受资格取得年限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共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9、各盟市及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要有专项报告。

10、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二、继续教育要求

2006年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 12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96学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只要求完成近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即可。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评人员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经审验后领取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方可参加评审。

三、申报

1、各盟市、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 [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坚决杜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材料。

2、根据 2006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2006年起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申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控制比例由各盟市自定。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东、中、西部三个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2006年东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森工集团,中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鄂尔多斯市人事局,西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巴彦淖尔市人事局。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准并发放资格证书。

3、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截止月。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5、材料申报前要在本地区 (单位)初评、公示,并附初评、公示情况。

6、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材料时,要求有总体情况的专项报告,也括专业分类、人数、初评、公示等情况以及统计表格 (见附件)。

四、进度要求

1、2006年4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申报工作。

2、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五、其它

1、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5] 150号) 要求,做好本年度各类考试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2、从2006年起,自治区范围内不再开展日语、法语专业翻译、助理翻译和通讯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从事以上专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3、各地区、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4、各用人单位、各盟市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收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责任到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资格评审,并向全区通报批评。

5、从2006年起,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48827055.html, )公示,为期2周。

6、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中不享受旗县待遇的旗县区范围统一规定为 :

各盟市的县级市以及下列地区不享受旗县待遇: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包头市: 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

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

乌海市: 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呼伦贝尔市: 海拉尔区、满洲里市

兴安盟: 乌兰浩特市

通辽市: 科尔沁区

赤峰市: 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

锡盟: 锡林浩特、二连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 集宁区

大兴安岭林管局: 局直机关

7、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卫发[2004]124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从业医师,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 (苏木) 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一年以上。具体要求待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后,按文件规定办理。请各地医疗卫生部门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这一新的政策规定。

8、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 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9、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商联或者归口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申报。

10、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化评审各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

11、要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各盟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2]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14号2002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职务(岗位)来确定。实行评聘分开的目的,就是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 (一)个人申报,就是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二)社会评价,就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评委会,评委会中的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 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 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 事厅文件

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陕人发[2006]10号 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 抄报:国家人事部 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

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 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 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 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 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 (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 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5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各市要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保障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通过对日常就医行为和就医结算数据进行自动筛选和分析,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

持。已先行开展医疗服务实时监控试点的市,要进一步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不断完善监控规则和指标,提升监控实效,为全省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市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并全面启动运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服务监控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我省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符合全国标准编码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门诊大病疾病、医保医师等数据库,并统一规范监控统计和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医疗服务监控网络系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48827055.html,或 https://www.360docs.net/doc/d48827055.html,),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人社〔2009〕4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客观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 1、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授权情况详见附件1。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4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 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粤人发〔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2006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各市对该项活动高度重视,按照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健全管理机制,清理遗留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良好形象,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表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等10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表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24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优秀项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赣人社字[2010]408号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 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9号)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指导,分级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开发应用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改造完善信息系统。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总体目标。在现有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14年年底前建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安装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库,基本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网上审批和办理。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信息数据联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展望到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运行机制顺畅,一体化管理机制比较完善,人事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信息系统业务功能。将现行的“山东省人事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名为“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升级改造,扩展管理内容,拓宽应用范围,提升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各个业务管理和应用系统模块(子系统)功能,搭建统一、完整、系统、快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办公自动化。进一步完善现有功能,逐步将人事计划管理、人员调配、转业军官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文件(内人社发〔2012〕17号),2012年2月7日发。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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