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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各省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先进经验,经认真研究确定,从2024年起,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参加2024年度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8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要求,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第四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我们对《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1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三章鉴定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工伤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技术性鉴定、确认,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

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以工代训政策范围“94号文件”在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基础上,拓宽了以工代训政策补贴范围,明确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力争8月底前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计划的20%以上。

自治区人社厅将从7月份起,按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予以督导和通报。

二、补贴标准和受理期限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从“9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决定对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对象(一)2020年以来已经认定并公布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二)2023年新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自治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等具有培训或继续教育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需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预计在18万人左右,面对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促进就业面临的形势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牵头抓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1+7”行动,强化工作协调,创新工作举措,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强化政策支撑行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突出位置,紧盯形势任务,围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认真梳理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培训等就业创业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明确落实每一项政策的经办机构和服务流程,并简化落实手续,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方便快捷,切实落地生效。

同时,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借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电视广播和微信、快手等各类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系列活动,让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享。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际,2022年继续开展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培计划(以下简称特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方式及选拔数量(一)培养方式:特培工作分区外培养和区内培养两种方式,区外培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在全区范围选拔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落实培养单位。

区内培养是从盟市及以下地区选拔专业技术人才,赴自治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学习。

区内培养和区外培养期限均为1年。

(二)选拔数量:2022年度计划培养学员80名,其中区外培养学员40名,区内培养学员40名。

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优先选拔(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选拔范围特培学员主要选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围绕以下领域进行:1.服务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2.服务工程、教育、卫生、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支柱产业;3.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4.服务其它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专业和领域。

三、选拔条件(一)区外培养学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少数民族,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年龄在45周岁以下;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内人社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技工院校教师,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

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内人社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学校:为深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有效激发高校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权限高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岗位设置。

(一)自主设置工作岗位。

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自主设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岗位,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

(二)自主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结合实际,自主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主按岗聘用。

根据各类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管理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其中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在学校聘用(任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可统筹使用。

二、建立健全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备案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0.22
•【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82号
•【施行日期】2022.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协议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规范工伤医疗费用支出,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我们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共同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与工伤保险目录联调机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就我区工伤保险医疗相关目录使用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参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

工伤治疗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不区分甲、乙、丙类。

二、工伤职工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内蒙古自治区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执行,并与医疗保险同步调整。

工伤治疗所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参照医疗保险限价管理,不区分甲、乙、丙类。

三、工伤职工区外异地就医治疗,如异地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与自治区联网直接
结算的,工伤治疗按就医地目录和标准执行。

尚未与自治区联网结算的,按自治区上述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改革,推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平稳过渡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关于同意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94号)安排,拟于近期开展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1日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为做好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组织机构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内蒙古职业培训与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就促会”)组织实施。

该协会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见附件1)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就促会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从各盟市择优选择有评价经验的单位作为协办单位,负责协助就促会进行报名、考务安排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见附件2)。

二、职业范围按照2022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目录(见附件3)进行申报,根据实际报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内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现将《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7日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20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一、政策规定(一)加强政策落实主动围绕服务自治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条条框框束缚,按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进行评审。

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

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完善评价标准1.抓紧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

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抓紧做好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内人社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自治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创新成效、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相关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培训机构管理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第四章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与教材和证书管理第六章创业培训监督评估与后续支持服务第七章专家服务团队建设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第三条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可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以下简称“网创”)、创业(模拟)实训培训课程;已经成功创业(经营企业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课程。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指导,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计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师资培训、讲师证书管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目录的征集公布等;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分解培训任务、培训过程监督抽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的征集公布等;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审核培训材料和后续服务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委、办、厅、局直属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大企业,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备案申报(一)企业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培养与使用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3年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3年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3年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23年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组织)部门,各高等院校、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情况的统计上报和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的范围(一)享受范围和条件仍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内人发〔2000〕6号)和《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特岗补贴和住房优惠待遇的补充通知》(内人发〔2001〕119号)。

(二)本次上报含2022年新增但未上报人员。

2022年受聘上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在册人员方可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

(三)2023年从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的正高级人员,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发至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因事业单位改革转入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再上报。

二、有关要求(一)事业单位改革后未进行岗位设置的单位,应尽快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已聘正高级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兑现特殊岗位政府补贴。

(二)各盟市及各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盟市财政和单位自行解决。

今年,自治区将对全区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数量进行摸底统计,请各盟市及各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严格把关,全面统计本地区、本单位享受特殊岗位政府补贴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数据,如有漏报、不报等情况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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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4 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

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八)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底。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格式样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

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

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各盟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小学教师要表明具体专业;卫生系列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预防、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

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事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

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对有关高层次人才建立破格申报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10. 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其中对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也可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3.呼包鄂经济区及沿黄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5.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和副高级资格取得年限不作要求。

(四)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四、关于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要求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一)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要严格遵守评审的时间安排,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两个月。

(三)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

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无权确定。

(四)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今年全面启动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工作,抓紧调研,制定修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新的评审条件组织评审;新的评审条件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构建评价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专业化评价体系。

(五)高评委办事机构报送评审人员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信息打印证书。

凡因报送信息失误造成证书打印错误的,须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回收错误证书,汇总修改信息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错误证书的修改工作,其他时间和任何个人的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高评委办事机构职能职责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取消其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进度要求各盟市、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确保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一)申报材料阶段:3月10日至4月30日;各盟市要在此期间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二)整理材料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此期间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工作,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审阶段:6月1日至8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此期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公示核准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其它要求(一)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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