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资料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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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之
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原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或“华泰证券”),2011年6月24日,华泰证券出具了《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华泰证字[2011]310号文),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11年11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3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4号)的要求,华泰证券将其现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除外)全部整合到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由华泰证券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原保荐机构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发行人的原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发行保荐项目制订了较为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审核流程,涵盖了项目开发、立项、执行、内核、申
报、承销、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原保荐机构项目立项、内核环节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原保荐机构对于拟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项目实施严格的评审立项,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由投资银行管理总部负责组织,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成员担任评审委员。对于创业板发行保荐项目,原保荐机构的立项审核流程如下:项目组经过对发行人的初步尽职调查后认为发行人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的,项目组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立项申请材料,经所属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向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提出项目评审立项申请,并将立项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报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投资银行管理总部经初审合格后,在立项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立项评审委员。3个工作日后,召开立项评审会议,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并投票表决,经参与审核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立项通过;形成审核决定后,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向项目组出具反馈意见。
2、项目内核流程
原保荐机构针对投资银行业务成立了一个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专门负责对投资银行项目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保荐质量和效率。对于创业板发行保荐项目,原保荐机构的内核流程如下:
项目组协助发行人制作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自查,并经所属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华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提出书面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接到申请后委派核查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同时项目组将部门审核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报投资银行管理总部,经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初审合格后,在内核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全套申请文件分发至内核委员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后,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并书面投票表决,经参与审核内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内核通过;形成审核决定后,
向项目组出具反馈意见。项目组协助发行人根据反馈意见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将修改后的材料和修改情况报内核小组复核。内核小组复核通过并经华泰证券研究决定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华泰证券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立项审核过程
经过初步尽职调查后,项目组于2011年5月11日向华泰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提交了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评审立项申请材料,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11年5月16日召开了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本次项目立项评审会议由7位评审委员参加,经评审委员充分讨论并投票表决,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评审立项获得通过。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执行过程
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及具体工作安排
职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各阶段的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华泰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先后受发行人聘请,担任其本次IPO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华泰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均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项目组成员针对本次IPO项目的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在调查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以备忘录形式尽职调查。项目组以备忘录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交书面尽职调查清单和要求说明的事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反馈资料均已装订入册。
(2)以访谈形式尽职调查。项目组通过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事务负责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工商局、税务局、质量监督部门等机构进行访谈,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发展规划等多方面进行了解,并记录访谈内容。
(3)以会议形式尽职调查。项目组进场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召开过多次定期会议和专项讨论会议,讨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