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障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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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 一、期间的含义 ▪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
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
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 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 动的除外。 ▪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 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 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 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 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 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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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 (一)金某与骆某是邻居。1999年3月,金某家扩建其住房。骆某认 为,若金某的房子修好后,必定会使自己家房子的采光受到影响,并 且金某建房时打地基已经危及了骆某家房子的安全。骆某多次要求金 某停止施工无果。1999年4月22日,骆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金 某停止施工,排除妨碍。在诉讼中,金某仍坚持施工,并已使骆某的 房子出现裂痕。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本章重点: 1.期间的种类 2.送达方式与送达效力 3.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措施 4.财产保全的程序 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强制措施的性质 6.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章难点: 1.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2.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4.先予执行的条件 5.妨害民事输送行为的构成、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6.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章计划学时数:四学时
▪ 思考:为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骆某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 (二)甲与乙同在一个办公室工作。一天,因工作安排的问题,甲与
乙争吵起来,继而相互打斗。甲将乙致伤,乙花去医疗费等3000余 元。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医疗所、误工费及营养费12800 元。 ▪ 思考:法院应当按哪类案件收费?应当收取多少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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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 三、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 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
▪ (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 由造成期间耽误。
▪ (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 请顺延。
▪ 四、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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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节 期间
▪ 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 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 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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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 二、期间的计算 ▪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
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 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 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 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 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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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 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 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 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三)委托送达
▪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 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 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
▪ 应当注意,顺延期限是指把耽误了的诉讼期间如实补上去,不是重 新开始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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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方式 ▪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 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 (一)直接送达 ▪ 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 ▪ (二)留置送达 ▪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 性。
▪ 五、实践中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 ▪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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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 由于延误的原因不同,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由于当 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期间的耽误, 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某种权利的机会。 如果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了期间的耽误, 法律上则给予补救的机会。《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 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在当时的条 件下,当事人无法预测,也不可能避免的事实和理由。如洪水造成的 交通中断,战争的爆发等等,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其他正当 理由,是指除了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之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其 他客观情况。
▪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 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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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 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 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 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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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送达
▪ (四)邮寄送达
▪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 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 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五)转交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