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总结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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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总结
汇报材料
**市人民检察院在高检院和兴安盟检察分院的领导下,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工作方法,在打击医疗卫生、交通、土地三个系统犯罪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予以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查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该系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2002年以
来,我局共立案侦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大案8件8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700余万元,通过办案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余万元。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在该系统产
生一定的威慑效应,取得明显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预防该系统职务犯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的具体做法:一、要开阔视野,拓宽案源渠道由于金融系统内的贪污贿赂犯罪类型多,涉案面广,因此,我们在收集、获取案件线索时,均要放宽视野,开展联想发散思维,不仅要关注市区范围内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而且要关注农村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不仅要关注金融系统内部管理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而且要关注一般业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不仅关注已查办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情况,而且注意发现相同职权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
1、鼓励全局干警发挥主观能动性,千方百计抓线索。要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崭新的办案思路和灵活的办案手段,开动脑筋,主动出击,采取大力开展举报宣传活动,与公安、纪检、监察、信访、审计以及本院其他业务部
门建立线索联系制度等多种形式,广泛挖掘案件线索。同时牢固树立线索意识、侦查意识,在日常生活、娱乐、交友等过程中做有心人,主动捕捉有价值的线索。2002年以来,我局立案侦查的9件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中,有7件是自行发现的线索。
2、把初查作为立案的基础性环节来抓,坚持做到秘密初查与放开初查相结合。初查时不惊动初查对象,并严格限制知情人员范围,只限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和直接办案人员知道,防止说情泄密等意外情况的发生。同时,采取“三放开”的方法,即不受举报内容的限制,放开初查的时间、放开初查的对象、放开初查的范围,开动脑筋、拓宽初查视野;
3、加强了对审讯尤其是初审的策略研究,因案制宜讲究审讯策略。审讯前全面熟悉初查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周密制定讯问计划以及应变措施,精心选择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场合及地
点,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二、强化侦查意识,研究犯罪规律,加强办案指导,深挖窝案,串案
近几年,我市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通过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规律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的特点。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2005年4月,在查办金融系统某银行某营业所柜员韩某某特大挪用公款案件时,我们意识到,如果侦查得法,很可能突破一起大的“窝案”、“串案”。韩某某挪用公款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且采用偷支储户存款和收储不入帐的手段,犯罪金额高达110余万元,在此案的侦破过程当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结合本案实际,分析研究“窝案”的特点,掌握“窝案”的规律,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一人独立完成取款的所有工作流程,一定会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其中,并且会有失职犯罪的可能。
针对韩某某这一突破口,我们加大思想攻坚,加大审讯力度,进行重点突破。经过连续突审,韩某某终于交待了该营业所主任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出纳员李某某涉嫌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及失职罪,从而一举突破了以韩某某为轴心的挪用公款窝案。
三、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建立快速反应,高效精干的办案组团
2002年10月2日,某银行营业部将乌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技术手段,利用信用卡提现金百余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的案件举报到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乌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于2002年10月4日、10月8日分别对乌某某、谢某某和李某某刑事拘留,2002年11月1日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院,还有3天拘留期限就到了,院领导迅速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乌某某案件办案组”,办案组成员由七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办案骨干组成。
鉴于乌某某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
特别巨大,作案次数多,时间长,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影响大,我们在借鉴以往办理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反贪合力,节约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等宝贵的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建立了主办检察官负责下的办案组。即由反贪局长为主办检察官,负责乌某某办案组的全部工作,其余与乌某某案件有关的其他案件一律服从乌某某办案组的统一指挥,另在办案组内设立查帐、外调、追赃、预审、综合协调六个办案组,还从农行抽调了专业会计和审计人员,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的会计问题,又从刑一科和刑二科12全文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