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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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作者】张庆熊
〔内容提要〕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关系到逻辑学、语言学和认识论,其核心是意义问题。胡塞尔认为,意义在意向性的结构中产生出来,意向的行为通过意义指向对象。本文叙述了胡塞尔的前后两个阶段的意向性学说,力图对其中涉及的各主要概念都作简要说明,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混乱和错误的看法,以期对逻辑学、语言学和认识论的研究起到某种促进作用。
胡塞尔(18591938年)的意向性学说有一个发展过程,前期和后期的观点有很大的差别。前期的观点以《逻辑研究》(19001901年)为代表,后期的观点以《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1913年)为代表。我们先谈他前期的观点,接着谈他后期的观点,最后简述围绕着意向性问题的一些争论。
一、《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学说
(1)表达的物质外壳和表达的意义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问题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表达的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当我们说一句话或写下一个句子的时候,我们就把意义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当我们看一行字或听一句话的时候,我们又把意义在意识中再现出来。离开了人的意义意向的行为,任何记号都不可能成为有意义的语言。
胡塞尔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意向行为与记号的关系:假如我们走到一个清真寺去,我们不懂阿拉伯文字,我们看到墙上用阿拉伯文字雕刻的可兰经的经文,我们可能会把它们当成装饰性的图案。胡塞尔写道:例如让我们设想,某些圆圈和半圆的曲线条最初给我们一种纯粹的美的感觉,后来我们突然想到它们可能是字符或文字的记号。其差别存在于什么地方呢?〔1〕其差别显然在于我们的意向行为不同。开始时我们没有把这些线条与意义联结在一起,所以我们把它们当作引起美感的图案,后来我们想到这些线条表示
意义,于是我们就把它们当作文字了。
(2)对象化的活动的三个环节
胡塞尔认为,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三个环节:a、意向行为,b、意义(意向内容),c、对象。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2〕表达通过意义表示(指称)对象。〔3〕在此对象可以是实在的对象,也可以是观念的对象、想象的对象。
把表达的意义(意向内容)与对象区分开来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有时对象相同而意义不同,如
依恩纳的战胜者和滑铁卢的战败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但同指一个对象,即拿破仑。有时则意义相同,如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父亲是二个不同的人,但父亲的意义在此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胡塞尔注意到,我们通常作出一个表达的时候,我们的意向行为是通过意义(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当我们说张三打李四的时候,我们不是说张三的意义(作为意向内容的张三)打李四的意义(作为意向内容的李四),而是说实际的张三(作为对象的张三)打实际的李四(作为对象的李四)。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表达借助于意义与对象相关联:表达意义对象;
从意识的角度看,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对象。
(3)一切意识的活动以对象化的活动为基础
存在各种各样的意识活动,有的意识活动指向对象,有的意识活动并不直接指向对象,如某些情感的意识活动并不是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举例来说,高兴是一种情感的意识活动,但高兴并不直接指向对象;忧愁也是一种情感的意识活动,但也不直接指向对象。胡塞尔承认存在非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但他强调,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胡塞尔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高兴和忧愁,我们总是因什么而高兴或忧愁。例如,我因看见朋友而高兴,我因听到坏的消息而忧愁,这里看见朋友和听到坏的消息是对象化的意识活动,所以说非对象化的情感的意识活动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意识活动大致可以分为情感的意识活动和理智的意识活动这二类,胡塞尔的以上结论也意味着理智的意识活向是情感的意向活动的基础。
(4)意义赋予和意义充实
当我们听到一个表达,例如房子,这声音引起我们的意识行为,这时在我们的意识中可能浮现起抽象的房子的表象(单纯的房子的意义),也可能浮现起具体的房子的表象(如平房、高楼大厦等等)。胡塞尔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差别在于我们的意识行为不同,前者只有意义赋予或意义意向的行为,后者除此而外还有意义充实的行为。意义充实的行为使认识的对象形象化地呈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行为的话,通过意义意向我们只能获得抽象的意识内容。此外,意义充实的行为还可以起到判断一个表达是否存在逻辑矛盾的作用。例如金山这一表达虽然在现实中不存在,但在逻辑上并不矛盾,可以在想象的形象中得到意义的充实。与此相反圆形的正方形这一表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获得意义的充实,尽管这一表达也有意义,即人们也能理解它的字面意义。
(5)对象化的行为的质料和性质
对象化的行为(Objektivierende Akte)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行为。什么样的对象被指向,什么样的意向内容在意识中现显出来,取决于对象化的行为的质料(Materie)。例如:我可以看一幢房子,也可以看一朵花,这决定了对象的不同;我可以从某一个角度看它们,我在看它们的时候注意的重点可以不同,这时对象本身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向我们显现的有关对象的意向内容就不同了。胡塞尔常用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定这二者是同一个三角形,当我注意其边时,它是等边三角形,当我注意其角时,它是等角三角形。对象化的行为质料不仅决定所指向的对象,而且决定所显现的规定性。
当对象,甚至意义(意向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时候,我们的对象化的行为与它们相关联的方式却可以不同。我们可以作出直陈式的判断:这是一朵花。我们可以提问:这是不是一朵花?我们可以怀疑这是一朵花,可以希望有这样的一朵花。对相同的内容可以断言、提问、怀疑、希望等等,这表明我们在行为质料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有不相同的行为的性质(Qualitat)。
反过来,当行为的性质相同时,行为的质料可以不同。这是一朵花和这是一棵树这二个语句都是直陈式的判断,在此共同的东西是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二个语句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们说出了不同的东西。这种差别是由行为的质料决定的。胡塞尔认为,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质料是互为依存的,性质要以质料来补充,质料要以性质来补充,它们虽有差别,但不可分离。两者合起来构成对象化的行为的本质(We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