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客列车乘务民警
(以下简称“乘警”)的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列车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旅客列车、轮船乘务民警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等规定,结合铁路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乘警工作由铁路公安处乘警队统一领导、管理。
乘警队是铁路公安处的实战单位。受铁路公安处的直接领导。
乘警队实行队长负责制,由乘警队长统一领导、管理全队工作。乘警队设政治指(教)导员,负责政治思想和队伍管理、教育工作。
乘警在值乘工作中实行乘警长负责制.由乘警长全面负责值乘期间的列车治安管理和乘警班组工作。
第四条 乘警包乘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刑事犯罪活动猖獗、治安秩序混乱的重点列车,应当实行多警值乘制,并增派一定数量的巡警上车添乘,与包乘组的民警共同维护列车治安。
第五条 乘警队要根据列车和沿线治安情况、刑事犯罪活动特点,制定值乘工作标准化作业程序、岗位责任制等勤务制度。
第六条 乘警出乘时,在公安工作上,按照职责和权限规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列车乘务工作上由列车长统一领导,实行“三乘一体”制度。在列车运行途中,乘警还应接受经由地铁路公安局、处
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乘警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命令,预防、制止、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旅客列车治安秩序。保卫列车运行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 乘警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尽职尽责,严格执法,依靠群众,公正廉洁。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向旅客进行防火灾、防爆炸 、防盗窃、防治安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条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受理并调查报警案件。
第十一条 查缉通缉犯、流窜犯。
第十二条 管理治安,维护列车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指导列车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治安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预防、处置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指导、配合乘务员查堵危险品。
第十六条 协同列车长组织旅客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七条 协同警卫部门做好国家警卫对象乘车的安全警卫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若在列车上进行的侦察、逮捕和押解人犯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边防、海关部门在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完成上级公安机

关变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限
第二十一条 查破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一般反革命案件),保护重大、特大案件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抓获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行初步审查并做讯问笔录,移交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当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没收违禁品,将情节严重的交前方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危害的精神病和醉酒的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止外籍旅客的违法犯罪活动,查明情况。收集证据,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使用佩发的武器、警槭。

第四章 勤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旅客列车公安乘务工作实行固定乘警包乘和巡警机动添乘相结合的勤务制度。
第三十条 两名以上的乘警值乘时,实行乘警长负责制。上车添乘的巡警也由乘警长统一领导。乘警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列车警力调配和岗位分配,带班值勤;
组织查处报警案件和治安问题;检查考核乘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乘警值勤方式以宣传、检查、巡视为主。列车运行期间,当班乘警(包括巡警,下同)要坚持在车厢内巡视。巡视的重点是硬座车厢。
第三十二条 乘警换班交接工作在岗位上进行。交接时,要把上班发生的报警案件、发现的可疑人、物及调查处理情况等主要问题交清。
第三十三条 列车始发、终到和站停时,要按规定与车站值勤民警进行工作联系,通报情况和办理有关交接事宜。
第三十四条 乘警出乘主要是在列车上履行职责,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脱岗下车。遇有下列情况时,乘警应下车开展工作:
1.发生突发(意外)事件,列车采取紧急停车措施,需会同列车长下车处置时;

2.发生旅客跳车、坠车,需会同列车长下车处置时;
3.发生重、特大案件,需下车调查或紧急追捕犯罪分子时;
4.发生因犯罪分子作案或打架斗殴引起的重大伤亡,需会同列车长下车配合车站进行处置时;
5.站车之间发生影响行车的重大纠纷,需会同列车长下车调查处理理时;
6.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下车执行任务时;
7.发生其他重大同题确有必要下车开展工作时。
第三十五条 列车上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应迅速向本局和列车所在局的公安机关报告。一般情况下应逐级汇报。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可越级向公安处、局直至铁道部公安局报告。
必要时也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有关领导上车检查工作或乘

坐列车时,乘警要按照规定汇报工作,听取指示。
第三十七条 乘警值乘时按规定填写值乘日志和乘务报告。退乘后如实向队里报告值乘情况和参加学习。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列车始发前、终到后,应对列车进行全面治安检查。运行途中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会同乘务员维护旅客乘降车秩序,防止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伤亡事故。
第四十条 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赌博活动。
第四十一条 查处违法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淫秽物品和流氓滋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向押解人犯、遣送收容人员、护送精神病人的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帮助他们做好看护、警戒工作,防止发生行凶、跳车、逃跑、自杀事件。
第四十三条 发现集体乘车上访人员 ,应配合列车长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闹事。同时,查清上访人员的人数、去向、到站,上访目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及工作意见、要求,及时向停车站派出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及乘务员.组织旅客开展治安联防活动,调解旅客纠纷故。
第四十五条 协同列车长查验车票,维护秩序,掌握情况,注意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可疑人员。
第四十六条 会同乘务员及时清理随车叫卖等闲杂人员。


第六章 案件查处

第四十七条 乘警应及时受理旅客报案,严禁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草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报案应如实登记,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案犯特征、造成损失等主要情况,作好笔录。
第四十九条 对正在实施的现行犯罪活动,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犯罪,抓捕罪犯。如犯罪分子远离现场但仍在车上,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搜捕。对发现的可疑人和物,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查和检查。
第五十条 依靠乘务员和旅客保护犯罪案件现场。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的受伤人员,应协助列车长组织紧急救治。需要送医院救治的.由列车长开具客运记录交前方站处理。
第五十二条 访问现场的旅客及有关人员,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发生重大火灾和爆炸等案件时,还应进行旅客定位登记,搞清出事前后旅客的位置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根据受理报案情况和现场调查结果,分析、确定查破方向和范围,采取工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案情重大、性质严重的案件。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乘警队和经由地铁路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十五条 对于当场捕获、旅客扭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员,要采取措施。严格看管。防止发生逃跑、自杀、行凶、串供、毁番毁灭证据等问题

,并及时搜集证据,按规定移交前方站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退乘后,对值乘中受理的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如实汇报。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第七章 防爆防火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列车上易发生爆炸、火灾的部位,列为防爆、防火的重点,会同列车长、检车员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八条 协助列车长、检车员对列车的消防器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设备齐全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
第五十九条 协同乘务员检查旅客携带的危险品。妥善处置查获的危险品。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第六十条 协助列车长对乘务员进行防爆防火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第六十一条 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列车上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

第八章 紧急治安事件处置

第六十二条 乘警依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工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爆炸、火灾、水灾、行车重大、大事故等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和旅客抢险抗灾。向发生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第六十四条 会同列车长组织乘务员、旅客抢救伤员,疏散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旅客,安定旅客情绪,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 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事件(事故)原因、经过,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调查、审查、控制犯罪分子、肇事者或嫌疑人。


第九章 站车交接

第六十七条 凡列车到达设有派出所的车站时,乘警均应下车与车站民警办理交接事项。
第六十八条 站车交接工作,应遵循团结协作、照章办事、以站保车、顾全大局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乘警与车站派出所接车民警交接的主要事项是:
1.列车上抓获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
2.不适于在列车上当场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及作案工具、赃款、赃物;
3.列车上发现有重大可疑情况;
4.通报列车上发生的案件情况和需要协查的工作;
5.上级公安机关委托移交的事项。
第七十条 打架斗殴受伤人员、意外死亡的旅客、无人护送的精神病人,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与乘警共同签字向车站客运部门移交。
第七十一条 各类案件移交车站公安机关办理后,案件统计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站车交接时,一般由当班乘警进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时,应由乘警长办理交接。交接地点在
列车中部。交接时乘警和接车民警应互相敬礼、通报车次、班组、姓名。移交、清

点人犯、材料和物品后,双方分别在“站车民警交接登记簿”和“移交证”上签字。
第七十三条 乘警向车站公安机关移交人犯时,应当同时移交以下材料和物品:受理报案材料、讯问笔录、犯罪物证、人犯抓获经过、主要旁证材料、犯罪分子携带的物品及赃款、赃物(巳发还失主的交清单)和移交证。
第七十四条 在进行站车交接前,乘警应抓紧时间对移交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力求做到材料规范、齐全,证据确实,手续完备。
第七十五条 在进行站车交接时,发生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需要下车时,乘警应当下车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依照《铁路公安站车无线通信守则》,在值乘中。密切与车站公安派出所的通信联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紧急治安事件。


第十章 警容风纪

第七十七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秉公执法,忠于取守。努力学习政治、公安业务和文化知识,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安战士。

第七十八条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要讲原则,讲政策,讲方法。
第七十九条 乘警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关于警容风纪的规定。出乘时着制式警服,按规定佩带帽徽、警衔、警号等各种标志、符号和枪支、警械等装备,经常保持服装整洁,警容严整。
第八十条 值乘时,应当佩带值勤标志。说话时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值勤。
第八十一条 严格遵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和《铁路人民警察警风基本规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建筑总公司公安处及乘警队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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