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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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如果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监督不当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司法公正。这就要既看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也要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冲突性,分析原因,从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双方面入手找原因,以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发展。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正一致冲突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法治国家,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这就需要给司法审判工作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比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讲述,评判标准等方面二者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同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

1.目的一致

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机关以依法、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也就是

用道德来评判是非,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

公正。从表现形式来看,司法机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新闻媒体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但是他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正当需要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基于此,媒体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为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为了避免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另外,审判公开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有义务允许媒体

进行报道。可以说,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

3.制度规定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的明确规定为媒体监督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也是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同时,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通过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

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各自有其固有的不同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产生冲突的必然性。

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确认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同时,它也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而新闻媒体的本能特性决定了媒体追逐热点事件、人物的需求,只有最快、最全地还原事件原貌真相过程才能获得读者的青睐与赞赏。较之于新闻媒体的运作,法院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它要有板有眼,要受传统的约束,要非常注意判决前对裁判意见的保密。在此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2.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公开审理案件,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媒体参与审判,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而且可以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审判公开原则落到实处。因为,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直接以旁听的方式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可能性不大,这样就为媒体间接公开审判活动留下了合理的空间。但是媒体监督有其特有的开放性、自由性、广泛性的特点,而法院的审判有着其自身的保守性规则。比如在记者眼里应该公开的事情,而在法官心中却有着审判纪律的约束,这就必然造成两者的矛盾。

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性。一个社会,如果连司法都达不到公正,法治就根本无从谈起。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如孙志刚案,由于媒体的介入,引起了上层领导的关注。最后不仅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还由此推动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在我国,媒体一般都具有一些官方色彩,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宣传工具”,媒体受政治环境影响大,除了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外,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

纷的能力,影响力大。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

定下了基调。其实,媒体也就从原来的监督功能变为干预功能,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再有,由于媒体的自由性、开放性,使它的触角伸得很长,这种渗透和影响无处不在,使本应作为理性局中裁判的法官,也会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这一过程中,经由媒体调动起来的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

在了。基于此,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混乱,从而做出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二、如何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关系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和谐关系,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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