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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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非子“好利恶害”的法治思想的逻辑起 点— ——对荀子性恶论的继承与超越。首先,韩非子继 承了荀子人性本恶的思想。荀子认为“今人之性,饥而 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人,生而 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10], 荀子将人性之恶归其“本始材朴”的本能欲望。关于人 性,韩非继承了荀子“人之性恶”的基本思路,提出“好 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 之,此人之情也”,“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 天,而下不属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 不免于欲利之心。”[11],韩非认为人都有求生存的本能, 这种本能决定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以韩非子思想 的出发点与荀子是同出一辙的。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来源 1. 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本 体论基础— ——对老子道本论的扬弃。一个完整的思想 体系,就必有其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否则就是空中 楼阁。韩非子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体系也有其坚实的 哲学本体论根基,即韩非子所谓之“以道为常,以法为 本”,这是对老子道本论思想的继承。老子哲学的最高
3. 韩非子抱法、行术、处势不可一无的法治思想 体系— ——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发展。韩非子作为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必然离不开对先秦 法家思想的继承和总结,他深刻分析了先秦法家代表 人物商鞅“抱法”、申不害“行术”和慎到“处势”的法治 思想,认为他们的思想“皆未尽善也”。商鞅主张抱法, 认为君主要“秉权而立,垂法而治”[13],才能国富兵强,韩 非子认为抱法却不行术,君主则“主无术以知奸”,帝王 集权就会旁落;申不害强调行术,认为君主必须用术隐 藏个人好恶,以免臣民偷窥到君主想法,才能统治住臣 民,韩非子认为“徒术而无法”,则不能给群臣百姓提供 客观的行为准则,就会造成“臣无法则乱于下”;慎到主 张“处势”,他认为“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14],所 以君主必须以势服众,韩非子批判其只“重势”而无“法 术”,如果君主之势不结合行之有效的实践准则和方 法,那么君主的权威则得不到巩固和维护。
其次,韩非子人性论思想更有价值的则是对荀子 思想的超越。荀子虽承认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但他 仅仅看到由此导致的争夺生,辞让亡,残贼生、忠信亡 等负面影响,没有看到人趋向欲利所暗含的正面作 用。他强调要通过“化性起伪”使得“人人皆成尧舜”, 即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学习使人性向善。而韩非子则深 化了对人性之恶的认识:一方面他拓展了荀子对人性 的价值评价,认为人的自利除了有其负面影响,更重
尚的礼乐文明,它是对夏商周三代文明的继承,礼乐 文明和道德教化是“天时”、“地利”以求人和的农耕文 明发展的必然向度,因此,重视礼乐教化有其客观的 必然性。礼乐文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统治者 所青睐和标榜的治国理念,已积淀为文化传统内部的 深层底蕴。尽管三代文明传统和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有 其不合理之处,但却相对于法家思想而言更符合文明 传统和建立大一统社会,实现社会关系和发展的需 要。法家思想对结束战乱、一统天下虽功不可没,但其 政治主导的地位和作用却是特定的,是春秋战国特定 历史条件下出于整顿经济,富国强兵,使其在战争中 处于主动地位和结束诸侯割据的政治选择,秦的统治 便是一个历史的典型例证,秦凭借法家思想得以强 盛,并最终统一天下,然秦的统治者并未意识到法家 思想与传统农耕文明的抵触,相反“以法为教”、“以吏 为师”,为实现“唯法独尊”而“焚书坑儒”。这也正显示 出了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收稿日期:2010- 1- 0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 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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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是“道”,他一方面认为道是万事万物产生的本源 及存在、发展的本质和依据;另一方面主张“道法自 然”,将道和以道为依据的万物的特征和存在状态归 结为“原本如此”之“自然”。韩非子继承了老子的道本 体论,他说“: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稽也。”[8]并 且他认为道与法的关系就是“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即道为法的理论支撑和本体依据,法的存在皆合道 性,乃出于自然,道的统一赋予法以形而上学的保证, 使法获得了神圣的意义。
与此同时,韩非子发展和改造了老子的道本论,他 引入了“理”的范畴,并由此引出了道君同体的思想,这 就为他的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找到了哲学依据。他认 为万物都有其“道”的特殊性表现,即“理”。他说:“短 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黑白之谓理”、“万物各异 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道理相应”[9],“理”和“道”的 关系就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道通过具体实在的“理” 表现出来,如此,则韩非子的“道”便消解了老子的“道” 的玄之又玄,这正是韩非子对老子的玄虚的“道”的一 种扬弃。然而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本体论最 终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他提出道君同体的思想,宣称 “道”只能为君主所掌握,英明的君主只要掌握了“道”, 就能够知道万物的根源和成败的缘由,他赋予君主以 道的高度,认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君主与 臣民的关系就如同道与理的关系。
3.“处势”: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最重要 方法。他认为君主应该推行“明赏严刑”的赏罚方法,因 为“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6],对这些“喜乱”之 民,就无须讲仁慈和恻隐,也不该指望他们能自觉向 善,因此,君主就必须用重刑让他们慑服于刑法、忠实 于君主,也就是韩非所说“刑重者民不敢犯”,这样的重 刑罚虽然残忍但却是治理国家的长利之道,它能够维 护和巩固好王权,始终保持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进步性 从政治功绩方面讲,韩非子提出的法治思想内容 强调抱法、行术、处势,其所抱之法要“书约而弟子辩, 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 尽事”,其法有着之前法令所不具有的完整性和强制 性,这为秦朝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成文依据, 也为以后的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成 文借鉴;行术之术指出要秉持“刑赏二柄”、“法不阿贵” 的品质,要求“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 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所指法 律必须是人人平等的包括王权贵族,使得民众在心理 上的心悦诚服的去服从法令,这在当时封建宗法等级 森严的背景下具有着革新的精神和魄力;处势之势虽 有重刑,但却力图极大程度的集中权力于君主、巩固君 主专制、保护中央集权,实现了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 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 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 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 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 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 至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 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 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 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 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 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 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 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 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 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 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 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2.“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 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不能以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韩非子过分强调重刑,夸大法律的作用,忽 视了人的权力和尊严。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张君主应 利用重刑造势,用严刑峻法来控制和制约人自利自为 的本性,达到“去刑”的目的,所谓“刑重者民不敢犯”, 这样君主才有足够的权势统治好国家。“民智无用”的 思想在韩非法治思想中贯穿始终,人民只是君主统治 国家的工具,这便为重刑提供了存在的依据,而重刑 主义本身严重的践踏了人的人格尊严,它是不得人心 的,加之法律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被人服从的,因为人 是有主动行为的,极端的重刑使法律失去了公平公 正,这样的法律就不会被人民心甘情愿的拥护和服 从,更何况法律的作用也没有大到可以独立解决一切 问题的份上,因为任何法律都离不开人的运作,正如 王伯琦先生所说“韩非之论,始终任法,把人的因素, 一笔勾销。……倘说有了治法,不必要有治人,那是把 白纸黑字的法的力量看的太大了”[16]。所以韩非子的法 治思想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暴虐的重刑使世间天怒 人怨,众而叛之,最终导致秦朝的灭亡。 其次,韩非子法治思想对道德价值缺乏足够的尊 重,与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相背离。韩非子法治思想过 分重视法的客观强制性,但忽视了对道德价值的尊 重,早在法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之前,就有儒家所崇
2011 年 4 月 第 13 卷第 2 期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 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 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思想 国富兵强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1157(2011)02- 0083- 03
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 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 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 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 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 《韩非子·有度篇》 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 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 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的,这对其所服务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目的来说, 有很强的务实性和功效性。总体上说,在战国整体上战 乱不断的历史背景下,韩非子法治思想对结束诸侯割 据的分裂局面具有突出的进步意义,可以说韩非子的 法治思想为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实践方案做出了贡献。
从思想文化方面讲,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 成,有机结合“法”、“术”、“势”,将法家以法治国的法 治思想不断完善,使法家思想系统化,尽显法于平治 天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使源远的法家思想在中 国历史长河中得以流长,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 要的组成部分。即使在秦王朝灭亡之后,法家法治思 想虽然没有成为后世中独立存在的主流思想,依然以 “儒法合流”的方式得以延续,中国历代王朝表面上秉 持的是以儒之礼乐德教治理国家的理念,但内涵却建 立在法治基础上,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两千年以上。 法家的治国思想与儒家的思想融合,形成了德礼刑政 并举互补模式,成为中国数千年封建统治最基本的政 治模式[15]。在思想观念上,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诸家思 想的较量中,弥补了儒、道等观念主义的思想所存在 的缺陷,相比于诸子百家,他的思想更符合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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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是还有其不可小视的正面作用。他说“: 人臣挟大 利以从事”[12],即人的自利可以通过君主的“刑赏二柄” 促进人积极主动的自为,让臣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 大程度的获得他们所求,从而达到国家的有序治理; 另一方面荀子的“性恶论”始终是维护儒家道德礼仪 的,他有着和孔孟相同的价值倾向:对仁义的敬仰、追 求和肯定。所以韩非子批判荀子的“礼治”,他认为荀 子思想脱离了实际,“礼治”不是治愈社会混乱的良 药,人的恶的本性不会因为礼仪教化而转向善,只凭 借人自觉的道德约束来维系社会生活、结束战乱是靠 不住的,因此韩非子强烈主张不务德而务法,法出于 道之自然,而礼乐教化纯系人为,并坚信惟有强力的 法治才能够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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