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 法的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法律与自由
——2010级2班匡丽娜(201023010224)
内容摘要:法律的目的价值中追求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自由的边际,及实现自由的方式等为的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实现,而不是限制公民的自由,自由与法律并不是相矛盾的,我们要正确认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关键字:法律价值、自由、关系。
马克思曾在批判德国庸俗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瓦格纳时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质的关系中产生的。①价值是一个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范畴。在西方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事物的本身。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是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要做什么的观念。②在当代社会中法学理论中,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法的目的价值: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自由。例如,公民的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基本人权,环境保护等等。第二种是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法的价值问题也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第三种是法的形式价值:指的是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好的值得肯定的品质与属性。从以上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来说无一不体现了对于法的美好希望与追求。
自由是什么,自由(freedom,liber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文化,是一个表征主体意志独立自主程度的概念。广义的自由概念是指客观事物自为的状态。狭义的自由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客观事物的状态。在法学的研究中是在狭义的自由概念讨论的。在法律上的自由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它与权力概念联系在一起。自由一直都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人类生来就不停的在为自由而战,为自由而生活,为了自由而斗争。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有万种自由,但就是不能吃树上的善恶果。他们不满足与这种自由,新的自由在诱惑着他们使他们产生新的向往与追求,于是便产生了他们的子孙。原始人为了生存自由便筑屋引水,驯服野兽,刀耕火种,于是有了新的自由。阶级社会中的人们为了摆脱压迫、获得自由,进行了一代又一代的拼死斗争,逐鹿中原,城头变幻大王旗,都是人们带着阶级意识,追求本阶级民众自由的英勇行为。自由是迷人的,可爱的以致于有无数人为了自由抛头颅,洒热血,牺牲所有只为了换取自由。有这么一首诗一直被世人传颂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可是自由也是有限制的,社会条件、主观认识、物质基础等等对我们实现自己的自由进行了限制。自由是有条件的,是在一定规则和一定制度约束下具有相对性的自由。“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鱼儿有遨游的自由,但是它却离不开水,鸟儿有翱翔天空的自由,但是它却离不开空气。所谓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不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自由,在一定约束下的自由。就像是铁轨把握着车轮,法律是自由的尺度。
法的价值中明确了法具有的目的价值,其中就有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人类的自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规定公民的自由,保障公民的自由。法律是一种规则,它由国家制定和颁行,其功能在于维护阶级统治,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法律是自由的监护者,法律又是绝对自由的克星。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人有自由,人人受保护,这就是我国自由的特点。它体现了自由和法律的协调辩证。同时我国宪法又规定:“公民在执行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③就是说,
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是有其规范约束的,只有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这种自由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可见,所谓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没有哪一种自由能够逃离现实之外而独立。
国家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但也不允许因享受你的信仰而干扰或破坏别人的自由法轮功份子以信仰为由做摧残和破坏别人乃至国家自由与和谐的事,到处粘贴小广告,大街上、公园里、景观上乱涂乱画,甚至在人民币上写反动口号,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这种行为就是以自己的自由破坏和剥夺别人自由的自私自利的行为,是令人讨厌反感的“自由”,是不得人心的“自由”。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家庭主妇张某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面向全国多个省市。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300多次,银行汇款1000多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④以上这两个案件均来自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要求从法理学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从以上两个案件来看,它们都体现了公民自由与法律的矛盾。这对矛盾体由来已久,并不是现在才有,自古以来法律与自由都看似为矛盾的,法律对我们的要保障我们的自由,就必先要规定我们的自由范围,种类及行使自由的权利等等,法律的这些规定似乎都对我们的自由进行了限制,让我们不能达到真正想要的自由状态一无拘无束、自由自在。但是那是真正的自由吗?要想实现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对自由加以保障,不然没有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对别人的自由加以侵犯,或者说他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自由而来伤害你。这样看来自由的实现就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法律的背后是一个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就是我们保障自由最好的武器。我还记得上课时老师说的一句名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孔多塞”。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就以上案件来说,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法律规定都是为实现公民自由而设,案件一中张某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与多人裸聊是出于张某和参与人的自愿,其中并无强迫,皆是出于个人意志而为,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虽然这种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但是法律范围内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评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实现自己的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与权利。而张某等人在实现自己的自由之时并没有损害他人的自由与权利,虽说是不道德的,但不能认定为不合法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原则。故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但案例二就不同了,法律明确了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禁止性评价,公民不得传播淫秽物品,表面上来看,传播与不传播是方某个人的自由,她有权利实现自己的自由,但是他的这一自由明显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传播淫秽物品会对我国的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亡,从大的方面来看她损害了我国的利益,从小的来看她会对青少年或是成人造成不良的心理或是生理影响,或者说会摧毁一个家庭的幸福。由此来看她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法律对此应该有所惩罚,法院对她的处罚是正确的,公正的,保护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开始提到的法的目的价值中,除了公民的自由还有平等、正义、秩序、效率、利益等等。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况的出现而使得价值冲突在所难免。再根据法律的滞后性来看,法律价值更容易会发生冲突。在众多的目的价值中自由难免会与其他的价值产生矛盾比如自由与公平的矛盾,自由与秩序的矛盾,自由与利益的矛盾等等。如何来解决这些矛盾也是一个问题,因此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了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发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处于法的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