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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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从事这种行为
(三)商法人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一)概念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
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 一个户,或者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补充 —— 合伙协议的内容除普通合伙企业协
议的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修改或补充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 ——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
强调 —— 出资的形式及期限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LP)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 (Limited
(三)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实质主义原则):是指商 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其行为主体 确定为商事主体。(法国《商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 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1900年德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 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 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
补充 —— 债务风险的转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 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 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注意 ——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体;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4.具备商事能力
,
商事主体的特征
(1)行为和经营特征:从事特定商行为(德 1—6条,法632、633条,日501、502条);
(2)职业特征:以实施商事交易作为经常从 事或赖以为生的活动;
(3)产权特征:即只有财产权所有人才是商 事主体;
(4)组织特征: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 并由此体现其法律地位;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即业主)的单一性且仅限于自 然人。
2.企业法律人格的非法人性。 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完全合一性。 4.业主的无限责任。
第二章 商主体
教学要求: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 构成、种类;了解商事主体概念确立 的意义;重点把握商法人、商个人、 商合伙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意义以 及三者的区别;了解商中间人与商辅 助人概念、特征、分类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商主体概念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商事主体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根据组织形态不同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二)根据法律授权或设定要件不同
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 商人,日本称固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 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的主体,他 们也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 力,无创设效力;
固定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地、反复连 续的从事商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此 为为职业的商事主体。(日本商法学者)
拟制商人:即虽然不以商事行为为其职业,但商 法着眼主体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态,仍视其为商 人。
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条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 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 以商事行为为业者,也视为商人。
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活动必须具备连续性, 三是外在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经营行为 。要求 主体在一特定的期间内连续从事一种性质相同 的营利活动,才能认为其具有营业性或者职业 性
4 .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认定商事主体的标准
行为标准 职业标准 名义标准 技能标准
(三)商事主体的一般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
一、商法人
(一)商法人概念 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
人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二)商法人特征
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具 有独立的人格;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表示机关; 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
小商人(非完备商人)
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
和两合公司进行经营;
6、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 金、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四)以是否规定的商行为为 营业内容
我国合伙企业的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注意 —— 合伙人的限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 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思考 —— 出资的形式的特殊规定 为什么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提示 ——责任 其他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 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 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民事与商事活动没有严格的划分, 因而一般也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商事合伙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合伙的契约性 3.行为的营利性 4.设立的整体性 5.组织的人合性
6.负债的连带性
(三)商事合伙种类
1.个人合伙(民事合伙?) 2.合伙型联营(民事合伙?)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1)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 强调合伙的组织性。 (2)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 临时性的;商事合伙大多是固定的合伙关系, 营业具有连续性。 (3)民事合伙不需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需 履行登记手续。 (4)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 要求严格,如竞业禁止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 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wk.baidu.com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补充 —— 合伙协议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指以营利性营业 方式经营手工业、贩卖业或服务业,必须进行 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类型,登记 对他们具有创设效力
任意商人:也叫自由登记商人,在德国商法上, 主要是从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和辅助性行为的 人,登记与否随其自愿 。
(三)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
大商人(完备商人)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
1.涵义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
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
2.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 样
3.责任承担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的区别
一是是否必须要名称不同; 二是从业人员或雇工数量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不得超
过7人); 三是雇佣关系上不同(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劳动为基础); 四是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个体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经营,
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进行管理,个体工商户则为自 己经营); 五是在生产经营场所上要求不同; 六是企业法律形态上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 是独立的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则不同)
(3)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 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债务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商事合伙
(一)商事合伙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
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经营 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三)商法人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一)概念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
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 一个户,或者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补充 —— 合伙协议的内容除普通合伙企业协
议的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修改或补充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 ——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
强调 —— 出资的形式及期限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LP)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 (Limited
(三)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实质主义原则):是指商 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其行为主体 确定为商事主体。(法国《商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 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1900年德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 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 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 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
补充 —— 债务风险的转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 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 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注意 ——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体;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4.具备商事能力
,
商事主体的特征
(1)行为和经营特征:从事特定商行为(德 1—6条,法632、633条,日501、502条);
(2)职业特征:以实施商事交易作为经常从 事或赖以为生的活动;
(3)产权特征:即只有财产权所有人才是商 事主体;
(4)组织特征: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 并由此体现其法律地位;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即业主)的单一性且仅限于自 然人。
2.企业法律人格的非法人性。 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完全合一性。 4.业主的无限责任。
第二章 商主体
教学要求: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 构成、种类;了解商事主体概念确立 的意义;重点把握商法人、商个人、 商合伙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意义以 及三者的区别;了解商中间人与商辅 助人概念、特征、分类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商主体概念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商事主体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根据组织形态不同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二)根据法律授权或设定要件不同
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 商人,日本称固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 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的主体,他 们也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 力,无创设效力;
固定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地、反复连 续的从事商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此 为为职业的商事主体。(日本商法学者)
拟制商人:即虽然不以商事行为为其职业,但商 法着眼主体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态,仍视其为商 人。
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条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 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 以商事行为为业者,也视为商人。
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活动必须具备连续性, 三是外在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经营行为 。要求 主体在一特定的期间内连续从事一种性质相同 的营利活动,才能认为其具有营业性或者职业 性
4 .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认定商事主体的标准
行为标准 职业标准 名义标准 技能标准
(三)商事主体的一般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
一、商法人
(一)商法人概念 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
人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二)商法人特征
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具 有独立的人格;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表示机关; 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
小商人(非完备商人)
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
和两合公司进行经营;
6、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 金、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四)以是否规定的商行为为 营业内容
我国合伙企业的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注意 —— 合伙人的限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 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思考 —— 出资的形式的特殊规定 为什么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提示 ——责任 其他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 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 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 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 人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民事与商事活动没有严格的划分, 因而一般也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商事合伙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合伙的契约性 3.行为的营利性 4.设立的整体性 5.组织的人合性
6.负债的连带性
(三)商事合伙种类
1.个人合伙(民事合伙?) 2.合伙型联营(民事合伙?)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1)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 强调合伙的组织性。 (2)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 临时性的;商事合伙大多是固定的合伙关系, 营业具有连续性。 (3)民事合伙不需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需 履行登记手续。 (4)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 要求严格,如竞业禁止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 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wk.baidu.com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补充 —— 合伙协议的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指以营利性营业 方式经营手工业、贩卖业或服务业,必须进行 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类型,登记 对他们具有创设效力
任意商人:也叫自由登记商人,在德国商法上, 主要是从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和辅助性行为的 人,登记与否随其自愿 。
(三)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
大商人(完备商人)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
1.涵义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
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型合伙企业。
2.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 样
3.责任承担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的区别
一是是否必须要名称不同; 二是从业人员或雇工数量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不得超
过7人); 三是雇佣关系上不同(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劳动为基础); 四是经营管理形式不同(个体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经营,
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进行管理,个体工商户则为自 己经营); 五是在生产经营场所上要求不同; 六是企业法律形态上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 是独立的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则不同)
(3)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 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债务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商事合伙
(一)商事合伙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
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经营 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