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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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为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谐通顺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及范围

1、需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的;

2、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

3、需向局机关横向处室协调的;

4、向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材料数据的;

5、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或组织宣传报道的;

6、答复下级请示的;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请示报告程序

一般工作情况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应越级,但经上一级领导指派代为请示报告的和上级领导主动过问要求直接报告的除外。主要是:

1、管理干部向分管处长请示报告;

2、分管处长向处长请示报告;

3、处长向市局分管局长请示报告。

(二)、突发、紧急和指定承办工作的请示报告程序

如遇突发、紧急、特批特办等特殊工作事项来不及按上

述程序请示、报告的,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接受请示报告领导的意见。市局领导指定承办的事项可直接向指定工作的局领导请示报告,但应向直接上级报告。

四、禁止同一事项多头请示、一般工作情况越级请示报告等违反工作程序的做法。

五、凡答复基层请示的事项,属本职职权范围内的,可直接答复,并做好答复记录;不属职权范围或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请有职权的人员答复或向上一级领导请示。

六、未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同意,他人不得以处长或本处的名义向上汇报、对下答复或提供情况。

七、涉及执法办案等政策性问题的答复或采访,应慎重研究,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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