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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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思考
国有企业监督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国有资产安全、经营者行为和利益相关的权益。调查统计表明,近年来发生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国有资产流失、国企改革出轨和国企腐败案件等问题,多与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失有关。运用产权理论和企业治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监督的性质和要求,有助于我们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缺失分析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失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制度安排不合理。二是监督体系不完善。三是监督主体不作为。四是企业主管方不尽职。五是监督对象缺乏约束。企业经营者的价值观权力观扭曲,道德失范,滥用权力,缺乏自我约束,游离于监督之外。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失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1.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
国有企业管理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政企不分到脱离行政控制自主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从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到总经理负责制、从工厂制到公司制的过程。国有企业长期形成的积弊短时间不会消除,建立新体制、新机制也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型期涉
及两个敏感问题,一是建立新管理体制;二是调整企业与各方面的利益。这个过程实质上是对权力和利益再调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力配置不当和权力监督滞后,甚至监督失效。
2.产权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产权单一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企业的治理结构先天不足。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也就不会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决策者与经营者之间、监督者与执行者之间身份混淆不清,监督制约关系紊乱,是监督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
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和利益要求决定了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情况是,许多企业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公司制,法人治理并没有真正到位,也没有建立起国有企业特有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使企业的权力制衡和监督大打折扣。
3.制度安排不合理,权力配置不恰当。
一是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即由谁代表国有产权利益与出资人利益组成股东会及由谁出任董事和监事。二是人事制度安排问题。人事安排制度不合理,直接后果就是执行层进入监事会与监事会交叉兼职,违反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制衡要求,容易使法人制衡机制失灵和法人监督失灵。三是监督制度安排问题。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是企业内外负有监督责
任的有关各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董事会、总经理和执行层。如果不能针对监督对象建立健全法人监督、党组织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和应有的外部监督体系,不明确监督主体并落实监督责任,不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缺失就在所难免。
4.委托代理问题和激励约束不足。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客观存在着委托代理链较长,出资人虚化或者不到位问题,加之监督机制不健全,很容易引发“内部人”问题。如果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风险约束和道德失范,就会损害出资人利益。
完善监督机制的做法
1.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
改变国有企业的单一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完整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发挥股东会权能。股东会的构成应当保证数量和质量,既能体现股东意志,又能有效行使权能。第二,优化董事会结构。挑选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出任董事长。扩大董事会规模,既要有内部董事,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以强化董事会的效能。内部董事要有党组织代表以及职工代
表,外部董事主要由国有资产代表、法人持股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保证董事独立发挥作用。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党委书记不宜兼任总经理,更不宜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一身兼。第三,选好总经理。总经理是委托代理链的关键一环,作为“一把手”处在执行层的权力最高峰,握有直接经营管理权,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起关键作用,在企业价值取向和企业文化建设中起导向作用。其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如何,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国有企业选聘总经理,要注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与董事会依法用人结合,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拓宽选人渠道。在治理机制设计上,总经理的权力运作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中。第四,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既要有内部监事,又要有外部监事。要确保职工监事比例,严禁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
2.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建设应具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原则。即法人组织结构各方面、企业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和职代会都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共同治理。二是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原则。即企业权力
运用应当遵循法人治理规则,受到必要的约束和监管。企业经营者应当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三是法人治理监督和国企治理监督相统一原则。即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应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职代会和负有主管责任的企业上级代表共同构成监督体系。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应以法人治理为主体,同时确保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领导体制和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
3.建立符合国有产权要求和维护相关者利益的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制度安排有关,应当反映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的本质要求,体现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特点。从产权监督的逻辑分析看,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委托人是监督主体,负有选择治理结构、选择代理人、派出董事和监事、确定激励约束方式、监管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营状况的责任。从领导监督的逻辑分析看,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是监督主体,负有制度安排、发挥监督体系作用、对企业实施监管、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施监督的责任。从企业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逻辑分析,党组织、职代会是监督主体,负有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责任。从激励约束监督的逻辑分析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