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_公共利益监管理论_两个假设修正提出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理论_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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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监管理论的定义
为实现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
系统风险的监管目的,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面临的重大挑战。为此,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理论,政府监管理论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演进的结果,是在市场失灵,竞争引起生产、
资本集中而导致垄断的出现,以及存在外部性等情况下逐渐发展形成的。西方政府监管理论的发展是与当时市场发展的状况和政府在处理各种市场问题中所采取的方法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对于政府监管的界定,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史普博认为,政府监管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植草益认为,政府监管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监管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监管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或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可以看出,政府监管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其被监管的客体是企业及消费者等微观经济活动主题,而不是政府通过财政、货币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
二、政府监管有效性理论的缘起
从监管有效性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监管有效性并未成为理论性问题提出,早期的监管理论是起源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市场存在失灵,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众的福利,即弥补市场上缺陷
带来的效率损失,并得到更为社会认可的收入分配状况,认
为政府的职能在于矫正市场的非完备性,诸如垄断定价和环境外部性问题等。该理论脱胎并得益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它是一种监管的规范分析框架,主要解决应该怎么监管的问题,它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以正统的理论在政府监管经济学中居于统治地位。该理论有三个基本假设:一是认为监管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二是认为监管者无所不知(拥有完全信息);三是认为监管者具有完全的信誉(公信力)。在这样的规范经济学框架的假设下,政府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
“黑箱”,它不仅有足够的政策工具,还有完备的许诺能力与清晰的目标函数,政府监管是可以纠正
“市场失灵”的,因此监管是否有效最初并不构成一个理论问题。而事实上,政
府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实体,由于有限理性、
不完全信息及不完备合约,政府势必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加上政府许诺能力的有限,监管结果可能会偏离最优配置前沿而产生非效率。因此,政府监管能够有效纠正“市场失灵”的观点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质疑,其中最有代表的是来自公共选择理论的质疑,如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贝克尔(1983)等人认为并不会比私人市场做的更好,政府也可能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了一个问题了。
当政府监管有效性问题提出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针对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的三大假设前提修正出发,提出了对政府监管有效性的解释。大体而言,已有的研究监管有效性的文献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文献基于监管者自身目标函数的角度解释监管失效的原因,我们称之为“监管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42期2009年第4期Serial No.42
No.4,2009基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两个假设修正提出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理论
———一个文献综述淦晓磊,张群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政府监管历来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重大决策挑战,因此政府监管有效性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们关注的焦点。政府监管理论源于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在对该理论基本假设修正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有效性理论。目前,对于监管有效性理论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文献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文献基于监管者自身目标函数的角度解释了监管失效的原因,这类观点称为“监管俘虏论”;第二类文献则基于监管者面临的外部约束条件的角度解释了监管失效的原因,亦可称之为
“信息不对称论”。关键词: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政府监管理论;政府监管有效性理论;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04-0214-02
收稿日期:2008-10-08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08YS76)
作者简介:淦晓磊(1984-),女,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金融学研究;张群(1983-),女,福建宁德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金融学和幸福环境学研究。214——
参考文献:
[1]Becker.Gary S.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3,(68):
371-400.[2]Hay ,Jonathan and Shleifer ,Andrei.Private Enforcement of Public Laws:A Theory of Legal Reform.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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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igan Press ,1962.
[5]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6]陆磊.信息机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经济研究,2002,(12).[7]巴曙松,陈良华.金融机构的政府救助与监管声誉:一个理论框架和现实解释[C].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工作论文,2005.[8]刘江会,宋瑞波.中国证券承销市场券商违规失信的表现和原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3,(12).[9]谢平,陆磊.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J].金融研究,2003,(7).[10]李雯.西方规制理论评述[J].南开经济研究,2002,(3).[责任编辑王晓燕]
俘虏论”;第二类文献则基于监管者面临的外部约束条件的角度解释了监管失效的原因,称之为“信息不对称论”。
三、监管俘虏论
“监管俘虏论”是从修正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之一,关于“监管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假设出发,导入分析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基于监管者自身目标函数的角度解释了监管失效的原因。所谓监管俘虏,可以理解为:政府监管的提供是为了满足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即立法者被产业俘虏),监管者被特定利益集团俘虏(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政府监管成为特定集团(即被监管者)获得更多利润的工具。该理论认为,监管有利于生产者,它提高的是生产者的利润水平而非公众的福利水平。该理论最早由斯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他通过完整的研究得出了受监管产业并不比无监管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价格。1976年佩兹曼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监管结果的预测,以及进而推断政府在经济监管上的有效性等三个层次上更全面地阐述了“监管俘虏论”。而后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进一步提出,监管的实质在于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决定政府监管活动的是利益集团的相对影响,而不仅仅产生于市场失灵。由斯蒂格勒(1971)、佩兹曼(1989)、贝克尔(1985)等学者进一步补充的“监管俘虏论”认为监管者本身也是一个有着独特利益的理性经济体,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者可能会被贿赂收买或屈服于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导致监管效果最终偏离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
与“监管俘虏论”类似,施莱弗和维什尼(1998)、拉詹和津加莱斯(2003)等学者认为,监管者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以牺牲公共福利为代价,追求自己的私利(掠夺之手)。2005年美国经济学家施莱弗和维什尼共同出版了一本名为《掠夺之手》的著作,对政府掠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讨论,并指出掠夺经济对社会经济严重的负面影响。海和斯
莱弗(1998
)、陆磊(2000)等学者则认为要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避免监管者的“掠夺之手”而保持
它的
“援助之手”。四、信息不对称论
以S-P-B 规制均衡模型为代表的传统俘虏理论,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中之一是忽视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
对称问题及其影响。
第二类文献则修正了公共利益监管论关于“监管者是无所不知”的假设。萨平顿和斯蒂格利茨(1987)、斯特恩(1997)、佩雷拉(2001)等学者认为,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当局所获得的信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
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的盲目性,从而损害监管的效果。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美国)因在“对充满不对称信息市场进行分析”领域作出重要贡献,获得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拉丰和梯诺尔(1993)则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
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将监管有效性问题当做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加以分析。
拉丰和梯诺尔分别建立了复杂的数学模型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政府监管做了深入分析。他们发现,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效率和信息租金是一对
共生的矛盾。
也就是说,在得到效率的同时,必须给企业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会带来社会成本。这一结果也说明了“监管者无所不知”是有代价的,虽然监管可以避免企业得到垄断利润,但是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
五、结论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可以看到,前面讨论的两个监管有效性理论主要是围绕
基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两个假设:
“监管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监管者是无所不知”的修正提出的理论。但是对公共利
益监管理论的第三个假设
“监管者具有完全信誉(公信力)”的假设提出的修正质疑,并由此引发出的分析监管有效性的理论性文献还比较少见。目前,可能是由于国外市场的高度成熟性和市场监管体系较完善,且国外监管机构信誉和公信力较高等原因,从监管者信誉和公信力的角度来研究监管有效性的外国文献不多见。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角度的监管有效性研究意义重大,因为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互信程度较低,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资本较低,在谈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有效性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围绕监管者信誉和公信力层面来展开。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资本较低的困境,但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张维迎(2002)研究了监管与信誉水平之间的关系,认为过度监管不仅不会约束反而会加剧被监管者违规失信的行为,但是张维迎研究仅是监管对社会信誉水平的影响,他没有考虑监管者本身的信誉问题以及它的被监管者行为和监管效率的影响。谢平和陆磊(2003)他们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一般特征,进一步比较了与证券监管腐败的差异,但是他们并未对出现金融腐败原因进一步阐明。刘江会(2003,2005)主要是针对取券商违
规行为的分析研究以及巴曙松,此外还有陈学彬(2003
)、巴曙松、
陈华良(2005)等人的研究涉及到了监管者信誉、公信力与被监管机构行为的关联性问题,但是受他们研究目标的限制,并未对监管者本身的信誉和公信力问题展开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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