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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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三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第三十九条,其实施细则第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大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行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二氧化硫和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水污染物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以及对当地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为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源重点是排放噪声强度大的设施。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要由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排污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或在突发性重大改变后及时申报。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对申报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瞒报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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