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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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必须符合那些基本条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006号,1995年1月27日)即财税政策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8日)第二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税审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财税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2009年5月12日)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

(1)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

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8日)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应如何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原则上应允许房地产企业按照实际收到的回购价款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三、清算收入审核的方法和内容

(一)收入检查的方法:

1、确认总可售面积与已销售面积:

总可售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大产权证、测绘表;

已销售面积:销售合同、销控表、代销清单、视同销售业务文件、开发产品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

2、确认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销售合同、销控表、按揭贷款合同、视同销售文件、销售发票、销售收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

3、确认销售实现时间:

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款时间、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网签)时间、视同销售业务产权转移的时间。

实操中一般以交楼时间为准,预售房款(含银行按揭款)按预收账款处理,并以预收账款为计税基数。

(二)收入检查的内容:

1、正确划分清算项目收入与非清算项目收入。

2、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3、销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只开票不入账,偷逃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4、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5、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6、发生视同销售业务,不做收入处理。

7、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处理。

8、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9、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来减低财税风险。

四、清算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201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什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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