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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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及原因
分析
一、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的趋势
2018年1月至12月,我委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采取留置措施3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5件。从案件数量上看,2018年案件数量同比略有下降(同比减少2件)。从职务犯罪趋势上看,近年来,我市迎来了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工作是重点,项目多,资金投入也大。因此,我们分析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市职务犯罪面临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工程建设领域仍可能是贿赂等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利用监管漏洞挪用公款时有发生、领导干部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二、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上看,贪污罪、受贿罪仍是主要的职务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多采取直接侵吞、收取或索要贿赂的手段,且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涉案主体上看,多为工作在基层监察对象,主要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村组干部,或者在基层从事拆违控违、救济保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2018年共查处此类人员6人,占查处总人数的75%。
从涉案金额上看,2018年,本委所办理的3起留置案件,涉案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其中一案案值在200万元以上。涉案金额有明显增大的趋势。
从办案效果上看,2018年,本委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医疗卫生、拆违控违、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的办理有效地惩治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从办案质量上看,2018年办理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其中,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有2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件,剩余2件目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既未出现撤案、不起诉等情况,也无退查或补充调查情况。取得上述成效主要是由于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本委利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契机,通过加强人员融合、思想融合、工作融合,使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取长补短,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高质量办理。
三、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一是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我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2018年,所查处人员均出生在农村,通过自身的努力一步步走上管理岗位后,就变得自以为是,不再注重学习和接受教育,逐渐放松了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
步地走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二是背离理想信念,权力观扭曲。涉案人员随着权力的不断增大,渐渐淡忘了为老百姓服务的宗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为所欲为。三是个别涉案人员重视业务技能的提高,而忽视法律学习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涉案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业务能力很强,但是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较少,总认为犯罪离自己很远,时常以工作忙为由,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职务犯罪。
(二)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通过对查办的贪污犯罪案件案发原因分析,发案单位均存在制度建设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发案单位的日常管理中,表面上资金的管理层层报批、层层监督,实际上并非如此。项目申报环节,审查部门只看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对实际内容不加考察;资金使用环节,审查部门的审查只停留在账面上,支出是否真实不加考虑。
(三)权力过度集中,监督制约机制缺失。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涉案人员多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他们在案发前都执掌着本单位的重要职权,单位的人、财、物、事等都由他们说了算,他们的权力过分集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却流于形式,极易诱发职务犯罪。同时,部分单位放松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一些重要
岗位人员长期不换岗,容易引发职务犯罪。一些单位的政务信息及监督管理情况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真正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