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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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1)
——民法学总论
我国民法体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权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绪 论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目的要求: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
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
民法本质和理念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尚书?孔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3、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讨论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3、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 V.Tuhr(V 图赫)
二、民法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概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
思考题:1、讨论民法的私法性。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意义?3、讨论私法的公法化。
三、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是经济人,是市场出现和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者,人也,民众也。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体现于总则、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中
1、民法对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障;
2、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静的财产安全)及保护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动的财产安全);财产权与人格—— [德] 康德“财产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自我的延续。……对财产的威胁不仅损害了他的幸福感,而且损害了他的存在本身。”
3、“以人为本”的具体原则体现
“以人为本”在具体原则上的体现
维护人的个体性及人格关系;
人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权利能力制度(平等原则);
人的自由应受到保障,并不得抛弃;
与行为自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尊重他人与公众的原则:信赖保护、公序良俗
四、民法的理念
权利本位
私法自治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了个人本位?
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商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五)民法与行政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
1、一元制
2、多元制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
(一)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制定法的缺陷:
1、不合目的性
2、不周延性
3、模糊性
4、滞后性
(二)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

的划分
三、民法渊源的含义
渊 源: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四、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6、行政规章
5、地方法规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
(三)国家政策
(四)习惯
(五)判例
(六)法理
为各国立法通例。但是我国法律未将之作为法的渊源。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部分。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
法官能据法理判案吗 ?
程甲生前立遗嘱将两间住房赠与沈某。其侄程乙在其死后将该住房旁的一间厨房占为己有,后将其拆除。沈某诉求法院判决程乙赔偿损失。
争点:沈某对厨房有无所有权
理论:住房与厨房是主、从关系
难点:国内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明确规定主、从物关系问题
法院依法理判决此案须符合哪些条件 ?
法院能依“打会”习惯裁决案件吗 ?
方某、黄某等12人依习惯相约一会,约定方某为首会,黄某为本会;每2月集会1次,两年结束;每人每次出款1000元。其余10人也据需要用钱时间排定次序。
进行了两次即4个月后,黄某见物价上涨较快,认为等1年零8个月他最后拿钱时会贬值不少,便向方某等11人提出毁约要求,不愿意再继续“打会”。
经多次劝说无效后,方某等11人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继续履行约定。
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院能依“打会”习惯裁决案件吗 ?
思考
.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民法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范围
(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
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
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
(三)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有例外
(二)失效时间:
1、发布命令,废止旧法
2、颁布新法,废止旧法
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参照《民法通则》处理纠纷
1986年9月10日谭甲从汪芳处代领了方某、王某工资,但因汪芳工作疏忽,当时未叫谭签字。后方某要求谭某交付代领工资,谭某否认代领。但程某、韩某都能证明某代领。汪芳诉求法院判决谭某返还代领工资。法院认为谭某利用他人工作疏忽而贪财图利,造成汪芳财产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但当时无明确规定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尚未生效。后法院参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谭某将代领工资返还给汪芳。
什么是民法的时间效力?
本案中法院为何能依尚未生效的《民法通则》来审理?
二、空间效力范围
(一)原则 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的范围
(二)说明
1、中央机关民事立法与特别行政区
2、我国主权所及范围
三、对人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主义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航行在太平洋上的中国船泊上的损害赔偿纠纷
武某与钱某均为中国船“风光号” 船员。05年12月船行太平洋时,武某被钱某打伤,第二天在美国一港口靠岸下船治疗,共花费人民币 3156.60元。武某治愈回国后,诉求法院判决钱某赔偿损失。钱某以“这是在太平洋上打伤的,应由太平洋法院审理”为由拒绝应诉。
什么是民法空间效力?
我国法院能否依《民法通则》审理此案?
能适用中国民法处理约翰的债务纠纷吗 ?
约翰为来华经商的美国人,03年7月中国人马华德与约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约翰借给马华德1万元美金,一年后归还。一年后,马华德拖延归还。约翰便诉求人民法院判决马华德归还借款。
什么是民法对人的效力?
法院受案后可否依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作出判决?
第六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一)时间:公元前六世纪

——公元七世纪
(二)代表:
1、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
2、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包括——
《法学阶梯》
《学说会繤》
《尤士丁尼修正法典》
《新律》
(三)体例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经济基础
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
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一)时间:1804年
(二)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
(三)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
(四)背景:政治背景——法国大革命
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
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一)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
(二)创新:1、体例创新
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内容创新
(三)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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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现代民法: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
(二)现代民法的特点:
绝对的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的限制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权利本位
禁止权利滥用
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
(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
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二)清末变法 ——《大清民律草案》(1911)
(三)民初立法
“民律一草”
“民律二草”
(四)新中国民事立法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1926)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1)
1、二十世纪三次民法典的起草 1956、1964、1982
2、八十年代以来的民事法制建设——《民法通则》(1985)
4、新中国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3、我国现行的形式民法体系
本章习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
A、土地 B、房屋 C、商标 D、商业秘密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

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01.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演变而来。
02.所谓“民事”,就是人民之事。
03.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04.广义的民法包括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05.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或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6.税务局向“学生之家”饭店征税一事属民法调整。
07.宁波市人大制订的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08.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传统一律属大陆法系。
09.民法为程序法。
10.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私法自治。
判断题:
11.商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故我国采民商分立的立法政策。
12.近现代民法中,人格关系法与身份关系法兴起并得到不断发展。
13.《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14.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
15.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民事基本法是《合同法》。
16.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的折衷主义立法政策。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中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领域都被适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生效时间是1986年4月12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20.在适用民法时,特别民法优先于普通民法。
1、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对其新买的婚房进行装修,并将婚房的钥匙交给该装修公司保管。竣工前,张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却发现该装修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新房里自杀身亡,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装修公司购买其装修的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精神损害。原告依据民间传统习俗,死过人的新房不宜作为婚房使用,故因此要求该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装修公司辨称张某所谓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封建迷信,其并没有过错而且也不是侵权行为人,故不承担责任。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案适用民法中的哪种渊源?
2、2004年10月13日,甲与乙签订了活鱼运输合同,由甲将乙所提供的5吨活鱼从庚地运往戊地,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甲被依法拘留,而甲的货车以及所有的活鱼也被扣押,由于没有及时运输到目的地,并且车上的活鱼因为缺氧全部窒息而死,由此不仅造成乙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没有及时送达造成乙

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能够完全履行。于是,乙以甲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经济损害赔偿之诉。请结合所学习的民法基础知识以及法理学基础,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并且,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质的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司法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不确定性规范,该规范授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立法的功能
2、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
3、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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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N3: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1、人格的平等
2、对国内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
(1)尽可能的避免对民事主体进行分类
(2)针对不同民事主体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3、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救济
四、注意

的问题:
1、我们说的平等是指机会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
2、平等原则与主体立法和行为立法的关系
案例 :德国磨坊的小故事
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N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
(三)衡平的功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第五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

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表现:
1、等价有偿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
3、显失公平
(二)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
1、添附制度的确立
2、相邻关系的运用
(三)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1、公平责任原则:
2、在损害赔偿问题上:
3、损益相抵:
三、公平原则的功能
1、弥补功能
2、司法原则
讨论: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否
违背公平原则?
案例
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
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
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二)善良风俗
指社会存在发展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 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1.违反国家公序; (如,避税)
2.危害家庭关系; (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
3.违反性道德行为;(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
4.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力行为。
第七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
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二)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目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深刻领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及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5、权利本身——准物权、债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6、法律关系本身——形成权关系客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案例一
王某于2000年向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交付后,王某发现该笔记本有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向张某表达了撤销该行为的意思,与张某发生激烈争议。回家后,因张某不愿意退款一事非常气愤,王某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当作垃圾扔掉。

因为过于气愤,王某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就医期间订立一份遗嘱。两周后,王某不幸病逝,根据其所订立的遗嘱,王妻取得王某的遗产。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案例二
甲随父母旅游,在深山拾得一块稀有玉石,为确定该玉石的价值,甲的父母委托专家乙进行鉴定,在此期间,丙于乙处盗走该玉石,并委托其好友丁保管该玉石。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丁不幸死亡,丁之子戊继承了丁的全部财产,因戊不知该玉石非其父所有,故将该玉石也作为丁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玉石雕刻家,其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设计,历时半年之久,在这块小小的玉石上精心雕刻了红楼十二钗,十二个人栩栩如生。在之后的巴黎举行的一次国际玉石雕刻作品展览会上,该作品获得金奖。正在此时,公安机关将丙抓获,查出该玉石为甲所有。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行 为
状 态
事 件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合法)
不法行为
课后练习思考题
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
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私权是否具有财产利益为内容)
2、绝对权和相对权{私权的效力}
3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私权的作用)
4 .主权利与从权利(私权的相

互关系)
5 、既得权和期待权){私权以其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6 、原权利与救济权{私权之间的派生关系}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私权与其主体的关系}
(1)享有的专属权,如,终身定期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33a)
(2)行使的专属权,如,侵害人格权所生的赔偿金
附表:民事权利体系
相对权 债权

财产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特定利益 绝对权 担保物权
(内容) 其他:如知识产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等)
绝对权 身份权(如亲权)
权利 非财产权
相对权 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法律上之力
请求权 效力所及对象范围

抗辩权 相对权
形成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的原则:
2.行使的方法:
3.关于失权理论:
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2、私力救济:(自我)个人保护
(1)自卫行为
(2)自助行为
2、(自我)个人保护
(1)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 :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2)自助行为
概念: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要件:①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③手段合理;④不超过必要限度
课后练习题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民事行为C.违法行为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B.形成权C.抗辩权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B.合同关系C.物权关系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B.绝对权和相对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6、某日,周某骑自行车过十字路口,因其未四周观察就由东向南猛一急转弯,不料,一辆出租车正从西向东开过来,一场车祸即将发生。司机吴某眼急手快,紧急刹车,事故避免了,但车上的郑某因紧急刹车造成右臂骨折,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表述应该是( )。
A.本案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周某、吴某、郑某分担损失 ,
B.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具有过错,对郑某应付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C.司机吴某应依合同对郑某承担违约责任
D.郑某损失系紧急避险造成,由险情引起人周某承担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3.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
案例一
问: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交易行为(合法行为) →债的发生、消灭;
2、交付行为(合同履行) →所有权的变动;
3、表示撤销的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4、抛弃(处分行为) →所有权的消灭
5、订立遗嘱—死亡—接受遗产→继承关系
疑难点:
表示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行为的区别。
提示:
可主动进一步分析其中民事法

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
案例二
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
本案中有六个法律事实。
2、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拾得行为——所有权的发生
(2)合同行为——委托法律关系
(3)盗窃行为——侵权关系
(4)合同行为——保管法律关系
(5)死亡——继承法律关系
(6)加工——所有权法律关系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1、自然人能力状况
2、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监护制度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2.自然人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 。
5.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处分。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6.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二)

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绝对主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孕妇甲在8月13日6时在某医院生产了男婴乙,早产,畸形,并且在8月14日9时在保温箱中死亡。而此时甲的丈夫丙带着他的长子丁(两岁)在外地访友,听说妻子生产之事于是驾车回,在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丁负伤成植物人,丙在8月13日的下午7时死亡。又查,丙立有遗嘱,将他遗产的10%赠与他的爱犬皮匹(小狗),试问:丙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甲怀孕7个月,某日其丈夫乙驾车送甲去医院作定期的检查,在途中与违规变道的丙车相撞,导致乙死亡,甲重伤,经检查发现,甲腹中的胎儿丁脑部也受伤,必须要特别治疗,甲的父亲戊闻听此事,对孩子非常同情,愿意将出租于庚的房屋租金赠与胎儿,直到孩子成年,并且通知了承租人庚。经查,乙有遗产100万,请问,胎儿丁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现行民法上的能力
案例分析
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
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

,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
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4、甲乙离婚,法院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含义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2.失踪人的债务履行与接受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监护
二、监护的类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四节 监护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五)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六)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1)心素,即久住的意思;
(2)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
二、

住所的认定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二)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根据之一;
(三)是确定自然人失踪的根据之一;
(四)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五)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六)是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
第五章 法人
目的要求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体。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法人制度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法人能力的规定、法人机构的设置、法人主体的派生形式等内容,应要求学生有深刻认识。同时,对法人制度现代发展中产生的新的问题,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集团等也要稍作介绍,从而使学生对法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基本认识。
重点、难点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概念的起源
二、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一种由法律所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赋予其以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社会组织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点
A 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既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存在和活动。
法人的特点
B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只有具备法人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特点
C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
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彼此独立;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
而独立存在。
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
独立的责任
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人的条件
A 依法成立
即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依法成立,首先要依法设立,即其设立要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条件。对不同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原则,主要有:
(1)特许主义。即其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如机关法人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命令设立。


(2)许可主义。即其设立须经行政许可。如学校、社会团体即采许可主义。
(3)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设立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可设立。如企业法人的设立即采准则主义。
(4)强制主义。即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如应当设立工会的,必须设立。
116
法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其次要依法定程序成立。
法人设立不等于法人的成立,法人设立后,一般还须登记才能成立。
若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则虽已设立却未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的条件
B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a.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该财产与他人(包括投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b.该财产和经费要与法人的设立宗旨、所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设立所需的最低财产限度。
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这里的经费,主要是针对实行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说的。
法人的条件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名称,是其代表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自己的性质并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名称。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名称可以转让,但须与其营业一并转让。
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登记的事项。
法人的条件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使其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组织的要素。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
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
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的条件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法人应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为住所。
需经登记的法人的住所,必须进行登记,变更其住所也应进行登记,法人活动的一般场所则不必均经登记。
法人的条件
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的能力。只有具备完全独立的人格,只有具备必要的独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民事。因为法人既不为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他人也不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1. 法人拟制说。此说来自萨维尼。依其主张,若要使超个体的社会团体像自然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则只能借助于

客观法所创设的使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地位的方法。至于这种同等地位是否存在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存在,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决定。
二、法人否认说。该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比如目的财产说认为,倘若超个体的社会团体自身并不能当然地是法律上的人,而只能通过法律制度视其与自然人享有同等地位时,则将具有特殊目的的但没有主体参与的特别财产也视为法人,不应有理论上的障碍。同时该说还指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机构法人和财团法人历来就是无成员的法人。此外,还有受益主体说、管理主体说。
三、法人实在说。此说看重社会团体的社会实在性与精神实在性,视团体为超个体的生物,是社会实体。此说在说明何为“实在”时,又分为两派:一为有机体说,二为组织体说。
(1)有机体说。根据此说,个人要结合成一个团体时,便存在一个与其构成成员并存的独立实体。
(2)组织体说。此说认为,法人并非依赖于拟制的方式而存在,而是实在者,是在法人制度下将适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或者目的财产组织化,以之承认组织体的意思形成。
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法人设立的几种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二)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
1.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2.对于非营利型法人的设立原则
四、法人设立的方式
(一)命令设立 (二)发起设立
(三)募集设立 (四)捐助设立
五、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自然性质方面的限制
(2)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
(三)法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与表现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出资不实的责任
4.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
5. 法人对其筹建中的法人的行为的责任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合并
(二)法人的分立
(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四)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法人自行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三、法人的清算
(一)法人清算的概念
(二)法人清算的分类
1 .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
(三)清算组织
(四)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五)清算终结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目的、要求
非法人组织虽非《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主体,但现行法及理论已肯定其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种权利主体形式。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
重点、难点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
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合伙制度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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