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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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成文法,指我国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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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参照《民法通则》处理纠纷
1986年9月10日谭甲从汪芳处代领了方某、
王某工资,但因汪芳工作疏忽,当时未叫谭签
字。后方某要求谭某交付代领工资,谭某否认 代领。但程某、韩某都能证明某代领。汪芳诉
求法院判决谭某返还代领工资。法院认为谭某
利用他人工作疏忽而贪财图利,造成汪芳财产 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但当时无明确规定如 何处理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尚未生效。 后法院参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 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 决谭某将代领工资返还给汪芳。
学习难点
民法解释规则的具 体运用
民法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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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法官裁决案件 之依据。 一、制定法 二、习惯 三、国家政策 四、判例 五、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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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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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五、法理
法理是法学家关于法律问题的观点和学说。 国内法律未明文规定法理可作民法渊源,但法 院的判决书说理部分可对案件判决作法理分析。 司法机关运用法理裁断案件时的选择标准: (1)多种学说并存,尽量采通说; (2)新旧说并存,尽量采有说服力的新说; (3)尽量采权威学者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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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1、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 “放债人条例” 2、澳门特别行政区 如“澳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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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1)解释 针对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对某类案件或问题如何 适用法律。 (2)规定 针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 (3)批复 对高级人民法院等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三、国家政策
《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政策成为法源的条件: 1.须该国家政策所规范之事项为法律、法规 未定事项; 2.适用该政策不违反有关民事权利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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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四、判例
判例是有拘束力的法院判决。 国内现行法未明文规定判例为法律渊源 最高院公布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实际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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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 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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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二 、 民 法 的 解 释
(一)文义解释
(二)论理解释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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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本 章 主 要 内 容
第一节民法的渊源
第二节民法的效力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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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学习目的
掌握民法的渊源 领会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 掌握民法适用与解释的基本规则。
学习重点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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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二)民事法律
1、民法典/民法通则 2、民事单行法律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 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票据法、保险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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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 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 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 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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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一)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属人主义 本国人不论其身处何地,均适用本国法律。 2.属地主义 凡居住或置身于某国领域之人,不问其国籍,均受 该国法律支配。 (二)我国采以属地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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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1.许多民事权利源自宪法或获其规范 如: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46条等。 2.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中涉及财产权制度, (宪法第8~13条)包括: (1)财产所有权体制 (2)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归属主体和形式 (3)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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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1、地方性法规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据本区域实情 作具体规定 如“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针对地方性事务而制定的地方法规 如“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3)先于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需要 的法规 如“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 2、自治法规 如“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3、经济特区法规 如“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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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规则
二、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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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民法的适用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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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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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生效时间 (二)民法失效时间 (三)民法溯及力:原则上不具有,但有例外。
1、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所制定的涉及民事 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 一般含“暂行条例或规定”字样,待时机成熟提 请人大制定法律,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为执行涉及民事的“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 规 一般冠以“***实施条例”,如: 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什么是民法 的时间效 力? 本案中法院 为何能依 尚未生效 的《民法 通则》来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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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 及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外国领域的航空器与 船舶等。 (二)“一国两制”引发的特例 (三)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还因立法权力所 辖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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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习惯
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 而为同一行为。 习惯成为法源的条件: 1、须有习惯存在 2、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背于公序良俗 5、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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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法通则》处理纠纷
1986年9月10日谭甲从汪芳处代领了方某、
王某工资,但因汪芳工作疏忽,当时未叫谭签
字。后方某要求谭某交付代领工资,谭某否认 代领。但程某、韩某都能证明某代领。汪芳诉
求法院判决谭某返还代领工资。法院认为谭某
利用他人工作疏忽而贪财图利,造成汪芳财产 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但当时无明确规定如 何处理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尚未生效。 后法院参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 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 决谭某将代领工资返还给汪芳。
学习难点
民法解释规则的具 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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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法官裁决案件 之依据。 一、制定法 二、习惯 三、国家政策 四、判例 五、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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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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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理
法理是法学家关于法律问题的观点和学说。 国内法律未明文规定法理可作民法渊源,但法 院的判决书说理部分可对案件判决作法理分析。 司法机关运用法理裁断案件时的选择标准: (1)多种学说并存,尽量采通说; (2)新旧说并存,尽量采有说服力的新说; (3)尽量采权威学者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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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1、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 “放债人条例” 2、澳门特别行政区 如“澳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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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1)解释 针对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对某类案件或问题如何 适用法律。 (2)规定 针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 (3)批复 对高级人民法院等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三、国家政策
《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政策成为法源的条件: 1.须该国家政策所规范之事项为法律、法规 未定事项; 2.适用该政策不违反有关民事权利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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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例
判例是有拘束力的法院判决。 国内现行法未明文规定判例为法律渊源 最高院公布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实际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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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 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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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 法 的 解 释
(一)文义解释
(二)论理解释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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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的渊源
第二节民法的效力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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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掌握民法的渊源 领会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与对人效力 掌握民法适用与解释的基本规则。
学习重点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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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
1、民法典/民法通则 2、民事单行法律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 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票据法、保险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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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规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 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 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 适用的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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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一)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属人主义 本国人不论其身处何地,均适用本国法律。 2.属地主义 凡居住或置身于某国领域之人,不问其国籍,均受 该国法律支配。 (二)我国采以属地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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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1.许多民事权利源自宪法或获其规范 如: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46条等。 2.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中涉及财产权制度, (宪法第8~13条)包括: (1)财产所有权体制 (2)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归属主体和形式 (3)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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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1、地方性法规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据本区域实情 作具体规定 如“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2)针对地方性事务而制定的地方法规 如“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3)先于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需要 的法规 如“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 2、自治法规 如“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3、经济特区法规 如“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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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规则
二、民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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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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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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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生效时间 (二)民法失效时间 (三)民法溯及力:原则上不具有,但有例外。
1、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所制定的涉及民事 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 一般含“暂行条例或规定”字样,待时机成熟提 请人大制定法律,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为执行涉及民事的“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 规 一般冠以“***实施条例”,如: 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什么是民法 的时间效 力? 本案中法院 为何能依 尚未生效 的《民法 通则》来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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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 及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外国领域的航空器与 船舶等。 (二)“一国两制”引发的特例 (三)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还因立法权力所 辖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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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习惯
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 而为同一行为。 习惯成为法源的条件: 1、须有习惯存在 2、须为人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背于公序良俗 5、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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