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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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

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取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开设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

额账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立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分别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并。账户合并后,按资金性质的不同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取消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清理后予以核销,结余资金划入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进行核算,结余资金的使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取消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账户。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清理,凡属审核不予以保留的核销账

户,原账户余额划入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进行核算,资金的使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取消预算单位开设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缴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经审核批准可开设或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账户,其余账户一律取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银行开立账户。一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逐级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

(一)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

出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制作《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附件二)通知代理支付经办银行。

(三)代理支付经办银行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核准后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五)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三)和《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件四)。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

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各一份;《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二份。

(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特设专户开立程序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应报送“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五)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其

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审核批复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并下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七)。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要依据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及有关规定,对开户的市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后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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