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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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 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 度。
注意 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 、与 缓刑 与减刑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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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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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百度文库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 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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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特征
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2.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4.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 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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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 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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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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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授了减刑的概念、条件 、限度、程序以及假释的概念、条件 、考察和撤销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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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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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
减刑的方法
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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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条件
(一)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适用根据——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 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 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四)减刑的幅度——分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不同而不同。
(二)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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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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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
销包括三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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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解析
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 ,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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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释的程序、考验与撤销
(一)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 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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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释的考验 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 3、假释犯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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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教育性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 个别化原则 社会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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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 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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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两种情况
1、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 的刑期之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 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 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入减 刑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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