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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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本讲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理论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然后结合理论对教材上的案例2和3进行分析以理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三、案例分析
本讲的重点是一、二部分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一)古希腊到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又被称作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用希腊文koinonia politike表示,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因为公民在城邦外不可能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态”,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近代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政治社会状态。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
(二)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的第一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
(三)当代的公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
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那么我们今天讲的公民社会是有一种自主多元开放的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公共领域。这是在一个私人领域、市场与国家以外,由一个多元的、自主的和开放的中间组织(intermediate organizations)构成的公共场域(public sphere)。这些中间组织包括各种志愿组织、非盈利性组织以及独立部门中间性质的机构。公民社会为人民自发组织或参加的非政府、非盈利团体或活动,比如教育机构、工会、媒体、慈善机构、文化组织、体育组织、社会服务、人权组织、互助委员会、同乡会、同学会、教会、商会等等。
(四)公民社会的含义分析
首先是自主。公民社会的组成很多时候是非政府组织,就是说它们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他是离开政府的。他可以和政府的许多部门打交道,但肯定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是非政府组织(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对于)非政府组织,第一点非常重要。是自主的,参加的人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这个是第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他是完全自愿的,不是禁止,也不是谁强迫他参加的。自主主要是指它的内部管理的架构,它们的理事会都是选举出来的,都没有官员坐在那里。这个部分是很重要的。管制架构是自主的,可是它们很多时候资源是国家的,很多国家,西方国家里的公民社会团体,通过国家,来做义工这个工作。当然它也要向政府交待的,可是那个组织它不会给政府坐在它们的理事会里头。它们是完全自主的。它不是政府的一个部分。这样来讨论的时候,很多时候谈公民社会,把这类团体叫做公民社会。你们在座的各位都是公民社会的成员。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叫做公民社会。
其次是多元开放。对于开放来说,跟刚才是一样的,他可以自由来和去。就是说它很多是现代社会的含义,非传统的民间组织,也不是家族的组织。家族组织是不可以不参加的。而且很多时候他们的观点、价值观念是单一的。公民社会里的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多元的,他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他们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就是说在一个社会里头不会说一个单一的组织是公民社会。很多时候,我们谈到公民社会,一定是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组织存在的。可能它们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利益也可能有冲突的。这个是多元开放的。
但我们所说公民社会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头,他们关注的问题不是私人问题,他们关注的是公共问题。当然公共问题有时候可以分为大的公共问题和小的公共问题。可能是谈国家,可能是谈安徽,可能是谈一群的弱势群体。可是总不是谈私人的利益。跟公司不同,(跟)企业不同。企业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地方,公民社会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地方,不管是大的公众还是小的公众。我们把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归成一个领域的时候,很多时候在西方来讲,在港澳台也好,很多时候谈这些社会公共团体,工会、教会等等,这类的团体共同组成的这个领域,我们就叫这个领域为公民社会。
那么是不是具备了这三点就是公民社会呢?有人觉得以前中国传统社会也有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