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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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所谓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传统救济方式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综观此部法律,可以看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大部分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证券市场的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影响证券价格和投资者判断的因素很多,很难准确判断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

(二)从政策风险来看,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为了一个案件而引发不计其数的案件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决策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要应付的任务已经够繁重了,即使他们愿意付出努力,这种情况也难以得到高层决策者的允许。

(三)目前现实而言,现有法官的水平难以胜任证券违法案件这样的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非常复杂且规模巨大的案件。

(四)其根本原因在于,受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倾向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引入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截止2003年,有关法院已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但只有两例经诉讼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得到解决。由此可见,广大的投资者有要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迫切愿望,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尚不足以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实践向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必须对此

作出反应。民事责任制度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目的,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予以了说明,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只有对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才能保证资本流动的畅通,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二)有效的制裁不法行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刑事处罚适用的条件较为严格,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多采用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的方法予以解决,而现实的情况是,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人所获的利润往往不相称,其一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数额。其二,出于政策的考虑,证券监督部门很难把握处罚力度。如果推行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疑会增加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

(三)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由于政府的监管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它不能也不可能获取完全足够的信息,也难以具有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所以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而通过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方式调动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功能。WTO的有关协议要求纠纷应该司法进行裁判,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的职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该充分发挥民事责任的功能,由司法统一解决纠纷。因此,强化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是否能充分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合同责任说;一为侵权责任说。我们认为在证券市场上这两种责任形式存在,在有些情况下,投资者和发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获得补救,但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似乎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一)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往往是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份、买卖股票,一般不与上市公司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其遭受的损失只能通过侵权责任给予补偿。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的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

因此,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信息披露表现了很多非契约化的倾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往往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所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成为其购买其他公司证券的判断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披露人和投资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再者,公司信息披露并非都直接出自证券卖出人。

(四)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侵权责任的认定对投资者更为有利:首先,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大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五)欺诈市场理论的引进使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具有了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借鉴了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在一个开放而且发展良好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反映了关于证券发行人的所有公开信息,包括错误虚假的信息。既然所有不真实的和具有欺诈性的信息都反映在证券的市场价格上。那么,所有接受了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从事交易的投资者都可被看作是信赖了所有的信息。该理论具体应用到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就是实现了“信赖推定”。欺诈市场理论解决了“推定信赖”的基础问题,极大地降低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的难度,大大增加了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可能,对于维护投资者的诉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证券市场,只有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投资者才会有投资信心。而一个有着诚实信用、投资人对未来充满信心的证券市场,才会日益发展和壮大,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发展还不成熟,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市场监管还有待加强,因而各种侵权行为难免时有发生。我国证券投资者绝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大多数信息不通畅、投资操作手法落后,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他们将首先成为受害者。能否有效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决定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对净化整个证券市场空气、营造健康的市场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处理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以法律规范市场、以法律支持信用、以法律寻求救济,最终形成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长期信心,已日益成为法律界和证券投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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