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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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迅速,却存在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治理自身的运作模式。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P2P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盂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并且身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小这么对小额款诠释:进行小额贷款就是帮助穷人。
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是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创建的新型金融组织。
这种金融组织自2008年5月4日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推开试点后,①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仅浙江省就有340 家机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127人,全国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
(6.3700,0.0021, 0.03%)贷款1228亿元。②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其融资绩效十分显著。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地方政府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途径。但与此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小额贷款也遇到了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难题。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深度调查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导、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小额信贷市场格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户等。目前我国小额贷款需求广阔,由于现有的政策和发展阶段限制,还远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
近年,我国小额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地区分布各具特点,但整体实力较弱,业务开始明显呈现短期化.但小额贷款市场定位不明确、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提出相关解决对策:明确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连锁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坚持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通过多种创新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瓶颈;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结合的小贷公司监管方式;营造小额贷款良好的环境和信贷文化;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尤努斯教授针对穷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来摆脱贫穷现状的问题,成立了以互助组织的一种小额贷款模式。
“在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背景下,2004—2006 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方法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4)。”“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6)。”1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4年,小额信贷的模式被引入中国。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 针对中国政府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1单玉芬.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2012(17)
1996年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1998年底,仅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就达300万美元。
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2005年10月,我国在五省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规定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在限定范围内自主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以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意见》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转型都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三、我国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公司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形成了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不明确。
与“小额、分散”的原则有差距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期,我国官方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还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