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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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昆明国旅支付了有关费用 746808.94元。此外,昆明国旅应向桂某等伤 员赔付医疗费用共计1321530.29元,因太保 云南公司已向伤病员赔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金59423.70元,故太保云南公司应向昆明 国旅支付的款项为746808.94元+1321530.29 元-59423.70元=2008916.10元,而太保云南 公司至今未进行赔付。
15
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 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 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 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0
2003年6月25日,桂某等游客在昆明国旅的组织下前 往成都,正式开始游程。昆明国旅委托德宝公司提供 地接服务,并同意德宝公司委托西藏公司提供相应交 通服务,双方并就游客行程进行了确认。
2003年6月27日,桂某等游客乘坐的由安某驾驶的金 龙客车在由拉萨前往纳木措途中,行至当雄县纳木湖 路25KM + 600M转弯处时,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致使 该车驶出公路左侧后撞在山上,导致桂某等十八人身 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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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长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 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同日,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个人 购车贷款175000元。
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效。 2008年2月,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向人保丰台 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为什么?
4
案例2
2006年8月3日屈某(系开封大学生)购买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 支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保险。
保险费:肆拾元,保险金额:玖万捌仟元, 其中:意外伤害:壹万伍仟元,定期寿险: 壹万元,意外门(急)诊医疗:壹仟元,住院 治疗:柒万贰仟元。保险期间:一年,自签 发本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8
案例3
昆明国旅于2002年8月29日向太保云南 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签署了保险 单,昆明国旅缴纳了保险费101250元。 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8月30日零 时起至2003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 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万元,每次 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国内旅游10万元。
9
2003年6月20日,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与 昆明国旅签订《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约定由昆明国旅组织培训中心桂某等81人进 行昆明—成都—拉萨—成都—昆明路线的旅 游,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03年6月25日,结束 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旅游费用总计399330 元,所包含项目为:交通费、餐饮费、住宿 费、游览费、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等。合同 同时约定: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 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 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保险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1
案例1
2003年1月24日,耿某与北京世阔德汽 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购销汽车 合同书,约定耿某向世阔德公司购买厦 装装载机1辆,车价250000元,首付75 000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2
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 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年2 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额 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 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 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 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 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2003年7月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违规驾驶, 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1
同日,昆明国旅与德宝公司达成协议, 约定:因旅游团未游日喀则景点,扣除 增加景点及风味餐项目开支,遵照相关 旅游惯例,德宝公司一次性补偿该团游 客每人300元,该补偿费用由德宝公司 交由昆明国旅与游客结算,以后游客因 此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概与德宝公司 无关。
13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为什么?
14
案例4
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 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 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修 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等。 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产 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元; 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 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时止); 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 失。
7
屈某就该事故于2008年4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 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 由拒绝赔付。
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 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 由不成立。
问题:(1)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 什么原则?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5
在该保险单上简介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记载: ………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中依法应
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 偿能力的除外。 为屈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向屈某就 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了 详细的解释。
6
2007年5月17日,屈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发生交 通事故受伤,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 疗180天,花费医疗费39905.7元。该事故经 开封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 定书,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在交警部 门调解下,肇事者与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 肇事者承担80%的责任,屈某承担20%的责任, 肇事者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昆明国旅支付了有关费用 746808.94元。此外,昆明国旅应向桂某等伤 员赔付医疗费用共计1321530.29元,因太保 云南公司已向伤病员赔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金59423.70元,故太保云南公司应向昆明 国旅支付的款项为746808.94元+1321530.29 元-59423.70元=2008916.10元,而太保云南 公司至今未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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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年9月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 现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 于9月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 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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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5日,桂某等游客在昆明国旅的组织下前 往成都,正式开始游程。昆明国旅委托德宝公司提供 地接服务,并同意德宝公司委托西藏公司提供相应交 通服务,双方并就游客行程进行了确认。
2003年6月27日,桂某等游客乘坐的由安某驾驶的金 龙客车在由拉萨前往纳木措途中,行至当雄县纳木湖 路25KM + 600M转弯处时,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致使 该车驶出公路左侧后撞在山上,导致桂某等十八人身 体受到伤害。
3Leabharlann Baidu
2003年2月13日,耿长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 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同日,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个人 购车贷款175000元。
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效。 2008年2月,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向人保丰台 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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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6年8月3日屈某(系开封大学生)购买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 支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保险。
保险费:肆拾元,保险金额:玖万捌仟元, 其中:意外伤害:壹万伍仟元,定期寿险: 壹万元,意外门(急)诊医疗:壹仟元,住院 治疗:柒万贰仟元。保险期间:一年,自签 发本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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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昆明国旅于2002年8月29日向太保云南 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签署了保险 单,昆明国旅缴纳了保险费101250元。 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8月30日零 时起至2003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 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万元,每次 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国内旅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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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0日,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与 昆明国旅签订《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约定由昆明国旅组织培训中心桂某等81人进 行昆明—成都—拉萨—成都—昆明路线的旅 游,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03年6月25日,结束 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旅游费用总计399330 元,所包含项目为:交通费、餐饮费、住宿 费、游览费、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等。合同 同时约定: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 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 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保险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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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1月24日,耿某与北京世阔德汽 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购销汽车 合同书,约定耿某向世阔德公司购买厦 装装载机1辆,车价250000元,首付75 000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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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 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175000元,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5年2 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4.1175‰,按照等额 本息还款法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 7672.87 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 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 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 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2003年7月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违规驾驶, 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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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昆明国旅与德宝公司达成协议, 约定:因旅游团未游日喀则景点,扣除 增加景点及风味餐项目开支,遵照相关 旅游惯例,德宝公司一次性补偿该团游 客每人300元,该补偿费用由德宝公司 交由昆明国旅与游客结算,以后游客因 此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概与德宝公司 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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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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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03年7月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 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 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修 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等。 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原材料、产 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2亿元; 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 2003年7月5日12时起至2004年7月5日12时止); 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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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就该事故于2008年4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 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 由拒绝赔付。
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 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 由不成立。
问题:(1)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 什么原则?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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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保险单上简介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记载: ………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中依法应
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 偿能力的除外。 为屈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向屈某就 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了 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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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屈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发生交 通事故受伤,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 疗180天,花费医疗费39905.7元。该事故经 开封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 定书,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在交警部 门调解下,肇事者与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 肇事者承担80%的责任,屈某承担20%的责任, 肇事者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