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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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被告人何闽旭。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曾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地委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6年9月12日,被依法罢免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06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闽旭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7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何闽旭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07年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何闽旭,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9月30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7年11月14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何闽旭犯罪事实如下;
1991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地委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王和平等27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0211.3元。
一、1991年至1993年10月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省诸暨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干部周世屏调至浙江省劳动厅工作提
供了帮助。1994年春节前至1996年春节前,何闽旭3次收受周世屏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
二、1995年至1997年8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丽水地区青田县委书记的张成祖晋升为中共丽
水地委委员、丽水市委书记以及其亲属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何闽旭3次收受张成祖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索贿一次,索取美元1000元。
三、1995年至1997年12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何闽旭秘书的姚志强晋升为丽水地区林业局副局长以及其妻子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了帮助。1995年8、9月和1996年3、4月,何闽旭2次收受姚志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000元。
四、1995年至1998年9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丽水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丽水地区中心医院办公室主任的周永强先后晋升为该院副院长、院长提供了帮助。1998年7月和1999年春节前,何闽旭2次收受周永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五、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张日升晋升为贵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以及留任原职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7次收受张日升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六、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
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池州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池州地区贵池市委市政府大院土地开发、拆迁、规划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春节前至2006年4月,何闽旭11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茂照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万元。
七、2000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欧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引进、商品房销售、城市建设拆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7月至2006年3月,何闽旭15次索取或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詹晓荣给予的人民币139万元、美元5.2万元。
八、2001年至2003年初,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党委书记的陶发友晋升为池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调任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提供了帮助。2001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何闽旭7次收受陶发友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九、2001年至2004年,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5年春节,何闽旭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毛伯渊给予的美元1万元。
十、2002年至2004年2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宇空调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孙向明承揽池州市委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何闽旭4次索取或者收受孙向明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十一、2002年至2004年4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取153亩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和变更建设规划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2年9月至2006年3月,何闽旭1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和平给予的人民币202万元。
十二、2003年至2004年春节,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杭州园
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负责人李龙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池州市辖区内“五九”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5月,何闽旭4次收受李龙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
十三、2003年至2004年1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中共池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张荣华晋升为中共池州市委副书记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前,何闽旭在办公室收受张荣华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十四、2003年至2004年8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省海宁市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池州开发区朝阳湖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拆迁、规划方案的审批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后,何闽旭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金继良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十五、2003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何闽旭在担任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省新海泉科技(北京)公司董事长赵法程的请托,承诺为赵法程在九华山地藏王菩萨大铜像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