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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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信息安全、公务用车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

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商城建设规划方案和商城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提供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化接口、采购人基础数据、供应商库等基础资源。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商城各市分站的使用功能、管理措施、角色权限、门户风格等本地化需求,制定具体应用管理制度,指导本地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运行管理任务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分站运行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是商城建设运行管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搭建统一共享的全省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开展商城主站运行管理工作,配合各市财政部门指导分站做好运行管理。

各市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市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开展本地供应商征集入驻、分站日常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化需求建议,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商城分站建设,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好商城采购规则的细化、完善,做好商城分站运行管理,完成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或委托的工作任务。自建商城分站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综合开展分站建设改造、采购交

易、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管理自建分站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并向商城主站共享基础数据和交易数据。

第七条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八条商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规范和技术、产品标准,以及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满足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交易全流程信息化要求。

第九条适宜商城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纳入商城交易目录,随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一同公布。根据采购人需求,经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商城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外常用采购品目纳入商城交易目录。

第二章商城平台

第十条坚持一体化和集约化的建设思路,由省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建设、统一部署应用,为各级提供公共服务支撑,打造省域统一、分级应用、同级监管的商城平台。自建分站的,应当按照全省商城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接入全省商城。

第十一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主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采购项目通过各市分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商城提供交易通道、综合管理、统计分析、用

户支持等基本功能。综合管理包括政策落实、交易管理、商品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人管理、价格管理、质量管理、诚信管理及其他确保商城采购秩序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商城可设立特色场馆,提供交易服务或供需对接服务。在商城主站设立特色场馆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四条商城平台通过对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与各级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管理系统(模块)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交互、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商城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为监督管理和公共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和研判支撑。

第十六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制定商城(分站)运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网络故障、软件故障、硬件故障、云资源故障、网络攻击、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网络安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商城平台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收取使用费、入场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八条网上商城供应商由厂商、代理商、电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的供应商。

代理商,是指销售由厂商生产制造且在本商城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电商,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面向社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电商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定点供应商是指根据国家或行业要求,按照采购人需求,提供定制化货物、服务或施工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省采购中心对商城供应商库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商城供应商库实行广泛入驻制。省采购中心会同各分站运行机构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行业主管部门有管理要求需通过采购程序产生入驻供应商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商城入驻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入驻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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