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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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内公办[2015]2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

范》的通知

(内公办〔2015〕252号)

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

为切实增强全区公安机关工作透明度,规范全区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并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委员会2015年第2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16日

内蒙古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有效提升公安工作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是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拟公开信息的比对、确认,确保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八)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应当让公众知晓的社会治安动态;

(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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