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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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都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二、区别在于: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产生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四点,分别是: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为达到法定婚姻的

可撤销婚姻产生的原因为存在因胁迫结婚

(二)请求时效不同

无效婚姻只有在无效原因消失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原因消失后,就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请求权人不同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根据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利害关系人分别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3、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

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只属于受胁迫方本人,是否行使撤销请求权,取决于受胁迫方本人,他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婚姻。

(四)程序不同

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五)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处理方法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外制作调解书,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可撤销婚姻应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此外,法律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只能依照客观事实依法认定,

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法院审理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则取决于受胁迫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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