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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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
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
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
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屮
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
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
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 --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
调整农转非”政策,实行自带口粮户口\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
这是文化大革命”后对户籍制度一次较大的改
革,意味着在计划经济长期构建起来的城乡壁垒上打开了一个口子。
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
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
屮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做了实质性
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
以上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制度的实行,使由以户为主的管理模式开始向以人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化,为人口的证件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开标价出卖城镇户口进行制止。
198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
〃遵照这一指示,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农转非”的控制。
同时,一些大城市对外来人口进行了清理,大批农民工重新还乡。
改革户口登记制度。
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土元结构”,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
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
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
新的户口簿将户别”的填写重新规范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型,使户口登记能够如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分状况。
为逐步实现以地域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做了必要的准备。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
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这一新的政策,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生活来源,并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
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原有居民同等的待遇。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出台的新政策达4项之多,其中包括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解决已退休老人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时的户
口政策,以及城市投资者和直系亲属在该城市落户政策。
但该文件同时特别强调,北京、上
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将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
1999年7月,人事部、公安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在解决特殊人才”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和户口指标的限制及时解决。
以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为例,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
其他地区的规
定大同小异。
这说明,人的身分限制逐渐被市场因素取代,资产、技术、住房和正常稳定的收入,已成为户口迁徙的主体要件。
其政策实质是可以用钱来填平城乡鸿沟了(技术也是一种能创造钱的资本)。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镇和县级市市区,取消农转非”指标,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这标志
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