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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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

近年来,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讨论在我国学界不断被提起,以至于影响到我国的政府决策和民众生活,不过,内生于经济结构中的法律的全球化问题却只有个别人在偶尔研究;.人们经常讲,作为体制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此类推,以市场为枢纽的全球化的经济必然意味着法律的全球化,因为经济的指令规制着法律的指令。如果说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创造着人类具有普遍性的行为模式的话,那么,全球化的法律现象则预示着法律在全球普适性的可能。法律发展的全球化现象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国家法的立场上研究法律,而且也要站在法律全球化(世界法;)的立场上研究法律。

一、;法律的全球化所提出的几个重要的法理学问题

两年前,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临近,笔者曾撰文强调要重视《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在该文中,已经涉及到法律的世界化现实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与挑战。与此同时,周永坤也以《法理学-全球视野》来命名他的一部书;,总揽全书,其虽然并不以法律的世界化这一现象作为法理展开的对象根据,但全球视野的法律意识培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全球化所提出的法理学问题。

放眼当今世界的法律,我们会发现两样的存在,一样是法律以地

方化和多元化的方式存在,因此,法律被人们称之为“地方性知识;”,随之便展开了法律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固有生活关系之人类学和社会学视野的法学研究;另一样是法律以越来越世界化和一元化的方式存在,因此,法律可被视为“普适性知识;”。于是,对法律的研究也多从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层面展开。这种几乎完全对立的情形并不难理解,即使在古代世界,“追求变化中的不变和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当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已经将多样性明显地、越来越多地包容在统一性之中时,法学学理上对这一事实的严重忽视或者熟视无睹就显得反差太大,因而提出法律世界化进程中的法理学问题,也就显得有了特别的必要。那么,法律的全球化究竟向法理学提出了那些必须关注的问题?

法律世界化中所提出的法理学问题甚多,因此,不同学者完全可以站在其各自视角提出他所认为的最重要的问题,但我认为,如下诸方面是需要我们应当特别予以关注者:即其一、如何理解法律全球化化对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其二,如何对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以定性?其三、如何确定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其四、法律全球化与法学家关于法律普适性的努力间是何种关系?其五、如何处理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普适性知识”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如下笔者将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二、;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

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出现,对法理学的研究而言,既提出了全新的研究内容,又提出了与传统法律观念截然有别的新型法律观念。前者是就法理学在法律全球化趋势下所遭遇的客观境况而言的,后者则是就由此种客观境遇所必然衍生的法律观念而言的。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既在于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也在于法律和法学理念的革新。

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表现在:以内国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向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一转向过程中,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主要有:法律全球化的参照视角和标准是什么?是“内国法的国际化”还是“国际法的内国化;”?全球化的法律所存在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对法律全球化进行价值反思和品评?

对于这些问题,因观察视角、分析方法的差异以及事实本身的冲突多变,人们也许会得出并不相同、歧义丛生的结论。但毕竟和一些纯粹观念性的概念相比较,它们都属于事实的范畴,属于人们能够耳所闻、目所见的内容,因之也就属于人们能够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和再现的领域;.在此对如上问题作一简要的回答,也就具有可能。

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参照确实是费人深思的问题。在内容上,它是牵动全人类需求及福祉的重要问题,但在形式上,它却是某种强势文

化如流水般自高向低流淌的结果。显然,法律之全球化并不是简单地将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之法律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相异类型的法律之匀力互渗,而是在文化—利益冲突中人们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在此选择中,来自西方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因为其与人们国际性交往的事实更为吻合而占尽先机,因此,在总体上讲,法律全球化是以西方法律文化向世界各国的渗透为基本参照的。尽管西方的法治及法律文化也融合了包括中国法律文化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文化遗产;.

要一般性地评论法律全球化中“内国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内国化”,显然不能进一步说明是何种意义的内国法被国际化。同前一问题一样,在“内国法的国际化”上,并非所有国家的内国法都能被国际化,事实往往是在国际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内国法被国际化的可能性程度更高。大国主导的世界不仅体现在人们对国际之现实政治的感受上,而且也表现在于此紧密相关的规则选择上。例如,WTO 的规则,毫无疑问受美国影响者更大。

至于全球化法律存在的理据,早已不再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需要,而毋宁说是人类交往行动之秩序的内在要求。这样,法律世界化趋向之存在理据,就直接指向人性之必然。由此导致的价值承载是: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全球化在更大程度上扩展和实现人的需要-自由和秩序需要,另一方面,这种世界性齐一化的法律也有可能

妨碍人类需要的实现,导致对人类价值追求的伤害。故而法理学应直面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迥异于以往的种种价值问题,从而将法理学代入全新的价值视域和意义领地。

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的一般意义,除如上分析之外,还涉及法理学在这一趋势下,能够给主体带来某种法律观念,培养主体以某种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也是法理学的一般意义所在。然而,法理学所“产出”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思维方式,只能是法律本有的内在规定性之结果,而不是相反,法理学的论证决定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理学是法律这一存在的意识形式,法律的存在方式及特征决定着作为意识形式的法理学之内容。正是在这里,法律全球化趋势给法理学以全新的意义。其全新之处就在于它打破了主权国家对正式法律的垄断,使正式法律在主权国家之间也赢得了存在。因此,传统的主权国家之正式法律观念在这里要被改写,取而代之的将是建立在全人类整体需求基础上的法律理念。至于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政府诚信观念、主体平等观念、办事透明观念、权力有限观念以及行为守法观念等等于以往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相比较更为彰显。显然,法理学研究需要认真对待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这种新型法律理念。

三、;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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